合同解除以後還有有效的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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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以為合同解除以後合同上附有的所有條款都隨之失效了,那到底合同解除後還有有效的條款嗎?接下來由本站小編CJ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合同解除以後還有有效的條款嗎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合同解除以後還有有效的條款嗎?

一、合同解除以後還有有效的條款嗎?

合同終止,合同條款也相應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該合同尚未結算清理完畢,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給付行為,結算的方式主要有:

一、銀行匯票結算。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二、商業匯票結算。商業匯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並於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三、銀行本票結算。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四、支票結算。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託開戶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

五。匯兌。匯兌是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六、委託收款。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結算方式,合同終止後,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

清理指對債權債務進行清點、估價和處理。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進行清理的主體--比如某會計師事務所、某財產評估機構,清理的範圍--比如是固定資產、流動資金,還是庫存產成品,以及清理的方法--比如按照政府定價還是市場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清理。

二、勞動合同怎樣寫

1、甲方為用人單位,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聯絡電話(必須是單位固定電話)等,單位名稱與所蓋章名稱完全一致。

2、乙方為勞動者個人資訊,必須完全填寫清楚。

3、合同期限和試用期必須完全按照新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填寫。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注意合同期限的簽訂:比如:2009年3月29日至2010年3月28日。

4、將工作地點中第三條中空缺處的具體工作崗位填寫清楚。

5、將工作實踐和休息休假中的空白處和第一條填寫清楚。

6、勞動報酬第10、11、13條處的工資額按照實際情況填寫。試用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

7、如有其他待遇或約定請在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第十八條處填寫清楚。如沒有用斜線劃掉。

8、違法合同責任條款處,如有其他約定請在第四十五條空白處填寫,如沒有用斜線劃掉。

9、在下方甲方簽字蓋章處加蓋單位公章(只能是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的公章其他章一律無效),勞動者本人簽名,填寫簽訂日期。

10、所有合同必須用黑筆填寫,可上交原件或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否則無效)。

11、合同簽訂單位必須是在工商局註冊的正規單位,網咖、小商店、餐館、小超市等單位一律無效。所蓋章必須是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的公章,其餘公章一律無效。

三、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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