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醫療期內合同到期未續簽,單位不需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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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楊力(化名)應聘到某單位做銷售,他和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1月到期。

合同案例分析:醫療期內合同到期未續簽,單位不需支付雙倍工資

2013年12月,楊力因患病進行治療休養,單位按規定給了楊力3個月的醫療期。

2014年4月醫療期滿,楊力提出無法再繼續從事銷售工作,也無法從事其它的工作崗位,於是單位就和楊力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誰承想,此時楊力又提出,“2014年1月,我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你們沒有跟我續簽書面的勞動合同,所以你們應該支付我3個月的兩倍工資差額”,單位沒有滿足楊力的要求,楊力就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點是: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和楊力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包括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等。

那麼,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等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是否認定為未訂立勞動合同而需支付兩倍工資?

就此疑問,《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在續延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此不應支付兩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