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業性集體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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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行業(區域)性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四川省試行四川省行業性集體合同條例,下面是其內容全文,歡迎閱讀。

四川省行業性集體合同條例

四川省行業性集體合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行業(區域)性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四川省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縣(市、區)街道(鄉鎮)及所轄社群、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及同行業內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相近的中、小企業。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依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我省私營、外資和其他中、小企業比較集中或類同的街道(鄉鎮)及所轄社群、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和行業,應當建立行業(區域)性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第四條 行業(區域)性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兼顧各方利益、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五條 行業(區域)性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由行業(區域)性工會(聯合會)或聯合工會〔以下簡稱行業(區域)工會〕或職工舉薦代表與本行業(區域)內企業、經營者代表或相應經濟組織,就勞動關係等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六條 依法簽訂的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對集體合同覆蓋範圍內的企業(含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企業制訂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得與該集體合同相牴觸。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勞動標準不得低於該集體合同的規定。

職工一方應當自覺履行集體合同,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的審查和管理,協調、監督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並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作為年審檢查工作的內容之一。

各縣(市、區)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要對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的內容

第八條 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勞動標準;

(二)勞動紀律;

(三)集體合同期限;

(四)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式;

(五)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六)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七)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前條(一)項所稱企業勞動標準是指:

(一)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標準、最低工資、工資的支付保障辦法和調整幅度、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準及特殊情況下工資標準等;

(二)工作時間。包括日工作時間、周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夜班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及輪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週休息時間、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標準、不能實行標準工時的職工休息休假、探親假等;

(四)保險福利。包括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企業年金、公積金等;

(五)勞動安全衛生。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勞動條件的標準和改善措施,從事有毒有害工種人員的健康檢查、監護檔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等;

(六)職工教育與培訓。包括職工上崗前、工作中及轉崗的教育與培訓,教育與培訓的週期、時間和教育培訓期間的工資及待遇等;

(七)企業經濟性裁員;

(八)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十條 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多項勞動標準簽訂專項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三章 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簽訂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平等協商是指行業(區域)工會方的代表與相應企業組織方的代表,就簽訂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或其他勞動關係方面的專項集體合同,依法進行協商的行為。

第十二條 參加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企業方協商代表由行業(區域)經濟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組成,並推選一名首席代表。職工方協商代表由行業(區域)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行業(區域)工會確定。首席代表應當由行業(區域)工會主席擔任。雙方協商代表人數對等,每方3至10名。

沒有建立行業(區域)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並應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舉產生。上級工會受行業(區域)工會或職工委託,可以代表職工方與企業方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三條 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雙方協商主體均可向對方發出協商要約。職工方應主動發出協商要約。

第十四條 參加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或者資料。協商代表對涉及企業商業祕密事項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經協商形成的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本行業(區域)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第十六條 行業(區域)性集體協商可以簽訂行業(區域)內統一集體合同,也可按企業類別分別簽訂集體合同。

簽訂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主要採取以下幾種形式:

(一)由各縣(市、區)的街道(鄉鎮)及所轄社群、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行業(區域)工會同本級企業管理組織或企業授權委託的代表組織進行協商簽訂。

(二)無行業(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的,由行業(區域)工會按照集體商定的合同文字,逐個同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託的代表組織進行協商簽訂(外企、私企職工人數較多,條件具備的,一般應單獨簽訂集體合同)。

(三)外資、私營、街道(鄉鎮)集體企業,由各市(州)的街道(鄉鎮)及所轄社群、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行業(區域)工會分別同其代表組織或主管組織進行協商簽訂。

(四)村企由村工會同村企業管理組織或企業授權委託的代表組織進行協商簽訂。

第十七條 行業(區域)工會代表全體企(事)業單位工會(職工)與企(事)業單位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簽訂工資、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協議。

第十八條 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簽訂後,由企業方代表或者工會組織負責將集體合同以及相關材料報送相應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時報送上級工會備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報送的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條 行業(區域)內企業可以依據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的規定,簽訂本企業集體合同補充協議或履行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的協議,並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備案。其內容標準不得低於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自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正式文字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的要約、協商、訂立、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按照《四川省集體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及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的期限為1至3年。

行業(區域)性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為1年。

第四章 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成立由簽訂合同雙方參加的監督檢查小組,依法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對發現的問題,提請雙方及時協商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總工會、企業組織可以對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瞭解,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