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合同條例2017

才智咖 人氣:1.04W

為了搞活用工制度,適應經濟建設需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勞動人事部關於改革勞動制度的指示,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勞動合同條例2017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勞動合同條例20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勞動合同制是本著國家、集體 (指用人單位)、個人三者兼顧的原則,確定勞動者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用簽訂勞動合同形式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工人,是按照國家勞動計劃和招工條件招收在常年性生產 (工作)崗位一年以上

的正式工人,是工人階級的組成部分,具有與固定工一樣的社會地位,並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

第二條 國營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中央在川單位,在常年性生產 (工作)崗位上,用各種指標 (含招收、補員、安置、分配等)招用的新工人 (熟練工、學徒工和技術工人),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產 (工作)需要,同提供勞動力的縣 (市、區? ?巒?├投??窆?淨蚶投?咔┒┒唐諍賢?(一至五年)、中期合同 (六至十年)和長期合同 (十一年以上)。但第一次一般應簽訂短期合同。

第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被各單位錄用的全部時間,可以累計算為連續工齡。因犯錯誤被除名、開除,重新就業後,過去的工作時間,只算一般工齡。

第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間,不能跨企業、跨地區調動。因夫妻兩地分居,需要照顧的,經雙方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轉到另一方工作,另籤合同,所需增人指標予以承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隨之轉移。

第五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戶口和糧食關係的轉移,採取分別辦理:來自城鎮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其戶、糧關係的轉移,按公安、糧食部門的規定執行;來自農村的,除原有固定職工中正常退休工人或死亡職工的子女補員和國家規定的幾個行業的職工子女被各該行業招收後可改變戶、

糧關係外,其他的不得改變社員身分,原定的自留地和責任田予以保留,戶、糧關係不轉,所需口糧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糧食部門按同工種固定工的標準定量供應加價糧,其差價由用人單位負擔。因工緻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回鄉後的口糧由當地糧食部門供應平價糧。

第六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解除合同離開用人單位後,城鎮人員 (含第五條規定戶、糧關係已改變的人員,下同)由縣勞動服務公司管理,農村人員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七條 各地勞動服務公司應做好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1.向用人單位推薦勞動合同制工人;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負責組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制;3.對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實施管理教育,組織他們進行轉業技術訓練,並按照

“三結合”的就業方針,逐步加以安置;4.在未建立社會勞動保險機構之前,暫負責提取、管理和支付老年保險基金。

第八條 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期間,應按季或按月向縣勞動服務公司交納管理費,其數額為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左右。

第九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或死亡,不實行子女補員的辦法。

第十條 勞動局 (科)對履行勞動合同的各方,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和責任。上級勞動部門發現下級勞動部門和用人單位對處理勞動合同有錯誤時,有權予以糾正。

第二章 招收和錄用

第十一條 各國營單位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必須在中央和省下達的勞動計劃內安排。在招收工人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地、州勞動局或勞動服務公司負責安排;跨地區招收的,由省勞動服務公司負責安排。

第十二條 招用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應先從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 (屬城鎮戶口)和經過就業前培訓的城鎮待業青、壯年中招收,不足時再從其他城鎮待業人員中招收。對經過專業培訓畢業的人員,專業對口的應優先錄用。招用農民勞動合同制工人,應從嚴控制。確需招用的? ぶ?(如礦山井下等),要報省政府授權的部門批准。這類人員中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到期必須解除合同。從事其他生產的農村人員,少數確需繼續使用的,由用人單位報經所在縣勞動服務公司同意,可續訂合同。

第十三條 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一般應由縣勞動服務公司具體組織實施。要實行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如由用人單位組織招收,其所在的縣勞動局 (科)或勞動服務公司在確定招工地區、範圍、條件和考核辦法等方面,應給予積極指導。招用勞動合同? 乒と說幕?咎跫?牽海保??嗡枷牒茫唬玻?炅淇墒庸ぶ值牟煌??蟆>??倘範ň嚀迨柿淠晗蓿?躍哂刑厥餳家棧蚓??耙蹬嘌檔那唷⒆襯輳?淠炅淇墒實狽趴恚唬常?哂諧踔斜弦狄隕銜幕?潭?(含同等學歷);4身體健康,符合所招工種的基本要求,並經體檢合格。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進入用人單位後,應有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

第三章 簽約和辭退

第十五條 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堅持雙方自願、平等互利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對勞動者的使用年限、生產 (工作)任務、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和衛生、保險福利、勞動紀律、獎懲? ⒈涓?徒獬?投?賢?奶跫?⑽シ蠢投?賢?木?迷鶉巍⒗投??櫚拇?硪約八?餃銜?枰?娑ǖ鈉淥?孿睢@投?賢?瘓??角┳鄭?淳哂蟹?尚ЯΓ??獎匭胙細褡袷亍@投?賢???陀萌說ノ壞鬧鞴萇霞逗偷鋇乩投??(科)及勞動服務公司備案。

合同期限應根據生產 (工作)需要確定。合同期滿。應解除合同。除了必須定期輪換的以外,因生產 (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合同。

第十六條 被錄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由用人單位報縣勞動局 (科)或勞動服務公司辦理錄用手續。試用期滿由用人單位會同所在的縣勞動服務公司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單位與縣勞動服務公司或勞動者簽訂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三個月,仍不合格的,應予退回原戶?

謁?詰亍R蚪獬?賢?蜓悠誑己瞬緩細穸???倍睿?萌說ノ豢芍苯酉蛩?詰南乩投??窆?舊暱氬鉤洹? 第十七條 在合同期內,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

2.經上級批准關停或因出現不可能迅速改變的意外情況致使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的;

3.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合同規定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

4.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而又屢教不改的,按國務院頒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經勞動局 (科)裁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或有關法規,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6.本人應徵入伍,或經單位同意考入大、中專學校就學,以及經批准出國定居的;

7.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經指出仍不採取措施改正,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面臨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難,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並徵得用人單位同意的;

9.勞動者觸犯刑律,被依法逮捕,受到勞教、勞改處理的.。

第十八條 在合同期內,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具備上述第十七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2.因工傷殘,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患有按國家規定確定的職業病和因工緻殘,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女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及按規定體產假和哺乳期的。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對勞動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本人和其戶口所在的縣勞動服務公司,用人單位在按勞動合同規定辦理解除合同手續的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勞動手冊》上予以記載。被解除合同的城鎮人員,由用人單位介紹到戶口所在的縣

勞動服務公司;農村人員,也由用人單位介紹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勞動服務公司報到,然後回原籍農村。

勞動者在合同期間按規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也應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解除合同並辦完手續後,才能離開工作崗位。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不能履行勞動合同,如屬於第十七條第2、5、7項情況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要向對方賠償經濟損失,即加發辭退費,其數額為每提前一年支付本人辭退前標準工資一個半月。勞動者如屬於第十七條第8項情況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未經用人單位批准而擅自離開崗位

的,也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其數額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合同書中的具體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滿,或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以及本人的原因 (不含第十七條第4、8、9項所指人員和自動離職者),經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發給一次性的辭退費,其標準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 (包括試用期)每滿一年,按辭退前本人

標準工資一個月計發 (滿半年不滿一年的發一個月,不滿半年的發半個月)。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待遇,要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採取靈活多樣的工資形式,把勞動報酬與企業的經濟效益、個人的勞動成果直接掛鉤,做到多勞多得,少勞少得,按勞分配,獎優罰劣。根據勞動合同制的特點,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水平應適當高於同工種的固定工。其具體辦法是:

1.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初期待遇:對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應進行技術培訓。對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和經勞動服務公司進行就業前培訓的人員,原來所學專業與從事的工種對口的,其學習、培訓期可相應縮短。培訓期間可享受本單位同工種固定工一級的工資待遇。

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實習期一般為半年,實習期間執行同工種一級工資待遇。

熟練工、普通工一般實行三至六個月熟練期、試用期,在熟練期、試用期執行同工種一級工工資待遇。

2.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滿後,實行考工定級,由企業對其技術、業務知識和平時的實際工作能力及成績進行考核,考上幾級定幾級。其中屬於城鎮復員退伍軍人在考工定級時,低於國家現行規定定級工資水平的,按國家的規定辦理。考核不合格的,應延期三至六個月定級。

3.為了體現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待遇略高於同工種的固定工人的精神,對執行同工種固定工工資待遇的,可以根據工作條件實行每天工作另增發勞動合同制工人出勤工作津貼三至五角的辦法,即普通工種三角,技術工種四角,髒、苦、累及最佳年齡工種五角。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資金、津貼,可按照同工種固定工的待遇辦理。

4.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見習期滿定級後,可以和固定工一樣參加本單位的調資、升級。今後,隨著固定工的工資制度改革,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待遇需要改變的,將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合同後,重新參加工作,如在新單位的工種與原有技術對口的,其初期待遇應按本人在最後一個單位評定的級別辦理;技術不對口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章 社會勞動保險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的病、傷、殘、亡和生育待遇,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老年期間的退休養老待遇以及待業期間的生活救濟等辦法,按照《四川省勞動合同制工人社會勞動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老年社會勞動保險,目前只適用於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農村勞動合同制工人 (含輪換工)暫不實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凡國務院或勞動人事部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某些行業已經頒發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和農民輪換工、協議工等正式檔案的,按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擬定實施細則。縣屬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有條件的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執行勞動合同中,雙方或一方遇有爭議的問題,由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勞動服務公司進行調處。如對調處不服時,由各地勞動局 (科)進行仲裁。如對仲裁不服,自裁決之日起半月內,可向用人單位所在縣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條 書面勞動合同的樣本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勞動手冊》,由省勞動服務公司統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從頒發之日起執行,今後如與國家規定有牴觸的,按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過去省裡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應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