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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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四川勞動合同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註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係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勞動合同範本參考: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製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型別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雙人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或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 市 縣(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內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週期(周、月、季或年)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後超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甲方應按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事先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甲方對乙方可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以及本企業安排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雙方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於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資,並不得剋扣或拖欠。同時,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備查。

甲方應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適當調整乙方工資標準。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九條 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產)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十三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五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