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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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1、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合同管理制度名詞解釋

2、合同的成立:是指締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決了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意的問題,並不意味著已經成立的合同都能產生法律約束力,換言之,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3、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債券的權利。

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制度。

5、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當事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債約統一性不變。

6、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7、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8、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專案業主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建設主管部門批准的工程專案建設檔案,建設工程合同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對工程的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監督和管理。

9、投標函:投標人的報價函,其格式一般由僱主方在招標檔案中擬定的,由投標人填寫,作為其正式報價函,它是投標書的核心部分之一。

10、基準日期:投標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對應的日期。

11、開工日期:按合同規定,開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時間,則開工日期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後的42天內,由工程師在這個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開工日後應儘可能快的施工。

12、工期:在合同條件中,沒有明確工期的含義,但可以理解為雙方簽訂合同時所有確定的工期即雙方“可接受的工期”。

13、施工工期:指開工日期到專案通過竣工驗收移交,工程接受證書中指明的竣工日這一時間段。

14、缺陷通知期:指從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成分項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間完成工程接受證書中致命的掃尾工作及完成修補缺陷或損害所需的工作。

15、暫定金:使僱主的一筆備用金,一般包含在承包商的投標報價中,成為其整個報價的一部分。

16、反索賠:指一方提出索賠時,另一方對索賠要求提出反駁、反擊,防止對方提出索賠,不讓對方的索賠成功或全部成功,並藉此機會向對方提出索賠的以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管理行為。

17、積極的工程變更:建設專案主體各方針對建設專案合同控制目標所主動採取的通過優化設計和施工措施方案以及調整工程實施計劃等手段以達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質量和縮短建設工期目的的工程變更。

18、消極的工程變更:由於各類客觀因素的影響,如設計錯誤、工程地質條件變化等,為保障建設專案順利實施而必須作出的調整的工程變更,消極的工程變更也包括建設專案主體各方違背誠信原則和建設專案合同控制目標所採取的不利於降低工程成本、有損工程質量和延誤建設工期的工程變更。

19、工程合同擔保:是合同當事人為了保證工程合同的切實履行,有保證人作為第三方對建設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管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採用市場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進行風險管理的機制。

20、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質押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該物折

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21、留置:指債權人按照合同規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從將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22、投標保證擔保:在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的招投標過程中,保證人為具有合格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擔保,保證投標人不在投標有效期內中途撤標,中標後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合同並提供招標檔案要求的履約以及預付款等保證擔保。

23、履約保證:由於非業主的原因,承包商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保證機構應該接受該工程,並經業主同意有其他承包商繼續完成工程建設,業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證機構須將保證金付給業主作為賠償。

24、付款擔保:若承包商沒有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人工資以及分包商和材料裝置供應商的相關費用,經調查確認後由保證機構予以代付。

25、工程合同保險:對以工程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財產、人身和建設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為物件的保險總稱;是對建設工程專案、安裝工程專案及工程中的施工機器、裝置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提供經濟保障;是業主和承包商為了工程專案的順利實施,以建設工程專案,包括建設工程本身、工程裝置和施工機具以及與之有關的人作為保險物件,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建設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26、投標擔保或投標保險金:指投標人報省其投標背接受後對其投標書中規定的責任不得撤銷或者反悔,保證投標人一旦中標,即按招標檔案的有關規定簽約承包工程。

27、合同爭議:又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後果產生的各種糾紛。

28、獨任制:對合同案件進行審理的審判組織的一種形式,是指由一名審判員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的制度。

29、合議制:對合同案件進行審理的審判組織的另一種形式,是指由審判員和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審判集體或者全部由審判員三人以上組成的審判集體,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的制度。 30合同:是平等主題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31、指定分包商:是由僱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並於承包商簽訂分包商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32、投標保證金:在投標報價前或者在投標報價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供的擔保。

33、要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前,取消要約的意思表達,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先於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4、要約撤銷:指要約生效後,要約人取消要約使其效力歸於消滅。

35、CIP保險概念和執行機制:CIP保險的基本執行機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業主或承包商統一購買“一攬子保險”,保障範圍覆蓋業主、承包商及所有分包商,內容包括了勞工賠償、僱主責任險、一般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