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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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你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法律風險

1、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主體資格不合格。

《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從《條例》第三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到法律法規對商業特許經營者是有相應規定的,如果特許人不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或沒有“一年兩店”的經營能力和條件,那麼,該企業以特許人的主體身份與被特許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將隱藏著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旦該特許人無法保證履行合同義務,不能或者不能完全提供相關服務,可能導致被特許人的經濟損失,而《條例》中並沒有賦予被特許人因此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合同權。

2、商業特許經營立法存在缺陷,合同內容規範化的強制力不足。

儘管《條例》在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且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經營指導、技術支援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合同內容,但是,在該《條例》的“法律責任”一章中缺乏相應的處罰措施,以致於發生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條款時侵犯了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時,沒有相應的《條例》條款依據進行法律救濟,只能適用或類推適用《商標法》、《合同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

3、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條款存在一定的格式化形式。

在具體的特許經營合同條款中,特許人一般極易在特許經營費、經營之道、技術支援、業務培訓、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標準及保證措施等方面,將有利於特許人自身利益的條款寫入合同約定條款中,比如,多數存在被特許人所交的特許經營費、加盟費、商標使用費等,無論合同是否提前終止,無論特許人是否存有過錯,特許人所收費用一律不予返還等約定條款,而這些費的價格是由特許人決定的,被特許人因為處於被特許狀態,在接受特許和經營上很大程度受制於特許人,也就只好在特許人提供的標準合同上簽字,當無論特許人是否存在過錯時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該費用無法收回。

4、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有無備案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條例》規定了強制備案制度與特殊情形下的批准制度。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商事權利,本質上是私權利,追求意思自治,政府不宜對其實行行政許可,但如果賦予經營者完全的自治空間,則無疑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鑑於此,《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但是,備案的性質僅僅是一種告知性、公示性的行政監管行為,備案只是事後的告知性備案,屬於形式審查的範疇,不是事前的資格審查,不具有行政審批的性質。由於特許人備案制度是一種行政監管行為,對不按要求進行備案的特許人要進行行政處罰。

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認定,即使特許人備案被撤銷,也不能作為被特許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撤銷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沒有出《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可以撤銷的情況,備案的撤銷不影響到已經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筆者甚為憂慮的是,《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備案是商業特許經營企業備案的重要部分,我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企業備案僅有40%,這將極易產生因簽訂了不規範特許經營合同而導致的各種經濟糾紛,因為未備案企業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同樣是有效的,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效力與該企業及其合同備不備案沒有太大的影響,當然,如果特許人沒有依照規定辦理備案,將承擔行政管理責任。

5、商業特許經營的資訊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現象,被特許人極易將廣告宣傳內容當成合同條款。

現代商業特許經營已經擴大到跨省、跨國的發展,被特許人一般都是通過特許人的網站和廣告瞭解到特許人的資訊情況,而多數特許人網站基本上是做宣傳性的廣告,商業特許經營的真實經營風險、盈利狀況、訴訟、仲裁案件的發生、被特許人加盟情況等資訊披露得不一定全面、真實,有的甚至存在誇大、吹噓現象,使得被特許人不能真實地瞭解特許人的情況而產生決策上的偏差,且易將廣告宣傳內容當成合同條款,致使在今後簽訂的《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可能發生經濟糾紛,甚至感到上當受騙。

6、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可能存在侵權問題。

有些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期屆滿又尚未續約後,仍繼續從事與特許人相同的行業,或者繼續經營其原有店面,而且,被特許人經過特許人的培訓和指導,基本上懂得了該行業經營規則和市場價值,加之有些特許人也無繼續創新的經營資源,因此,有的被特許人不願意再支付特許人經營資源的使用費用、加盟費,從而產生商標侵權、專利侵權、專有技術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等現象,同時也誘發商業經營特許人因維權而產生的訴訟、仲裁案件的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