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戶籍辦理服務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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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立戶、分戶、登出等戶籍相關政策如下:

南京戶籍辦理服務相關政策

1、立戶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寧公發〔2010〕214號)第十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未滿十八週歲的不單獨立戶(雙軍人子女、出國登出戶口人員子女或父母雙亡人員子女等除外)。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十二條: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相互關係證明;(二)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戶口。

2、分戶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十三條:公民因房屋析產、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並提交以下材料:(一)析產、婚姻關係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的證明;(二)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協議離婚的需提供對房產進行分割的離婚協議書。農村地區應當提供戶內人員同意分戶的協議並經村民委員會確認或公證機關出具的房產分割公證文書;(三)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登出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五十條: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群、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第五十八條: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出戶口。

第六十條: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登出戶口。通過因私渠道在香港就業、就學居住滿七年,並獲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權的,憑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登出戶口通知書登出戶口。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規定申報登出戶口的,經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登出其戶口。

第六十一條:前往臺灣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准赴臺定居登出戶口通知書登出戶口。

第六十二條: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出國定居的,應當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經南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出戶口。本人不能前往的,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在國外的,委託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公證),可委託其親屬代辦,同時出具代辦人的身份證件。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確屬華僑身份但未按規定申報登出戶口的,經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登出其戶口。

二、居民戶籍遷入、遷出相關政策: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寧公發〔2010〕214號)第六十六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到另一地經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戶主應當向實際長期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移。第六十七條: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實行條件准入制。

1、市內遷移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併實際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二)投靠配偶的;(三)符合規定的(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相互投靠。

2、市外遷入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公民因親屬投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購房落戶、投資納稅等原因申報市外遷入的,應當符合本市戶口准入條件。

《南京市江寧區戶口准入登記暫行辦法》:(一)“三投靠”入戶,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過60 週歲,女性超過 55 週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屬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應是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二) 個人在本區投資 100 萬元以上、在本區有合法固定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戶;外商和港澳臺胞在本區投資 20萬美元以上,其國內親屬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許 1 人落戶,每增加 10 萬美元可增辦 1 人;

(三) 在本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 60 平方米以上,並實際居住生活, 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允許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 3人落戶;購房面積每遞增 20 平方米,可增辦直系親屬 1 人;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 五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落戶政策。購買二手房時,業主應在原戶主戶口遷出後, 方可辦理交易和戶口落戶申請手續,否則,公安機關不受理購房入戶申請;

(四) 私營企業業主連續兩年每年納稅 2 萬元以上, 個體工商戶連續兩年每年納稅 1萬元以上,且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本區落戶;(五) 在本市投資 100 萬元以上或年納稅連續兩年達 20萬元以上區外駐寧企業, 其法人代表和企業中層以上管理幹部或技術骨幹任職兩年以上,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戶;

(六) 本科學歷以上畢業生在本區可先落戶後就業。 大專院校畢業生被本區單位依法錄、 聘用累計工作滿兩年,中專和技校畢業生被我區單位依法錄、聘用累計工作滿三年,依法參加本區社會保障, 實際繳費滿兩年以上,允許其本人在本區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直系親屬處落戶;

(七) 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 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其本人、 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戶口落戶;

(八)外地地市級以上政府駐寧辦事機構正式在編工作人員, 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 經區政府批准,允許其在編工作人員戶口遷入本區;

(九) 註冊資金一千萬元以上的外地企業,經批准在本市設立駐寧辦事機構,其連續在寧任職兩年以上的正式在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幹,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其本人戶口遷入;

(十) 在經市(區)政府批准實施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區範圍內,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實際居住在小城鎮的人員,允許落戶;

3、遷出市外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八十八條: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按照戶口準遷證填寫內容,辦理相應人員戶口遷移證。

三、變更

1、變更姓名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第一百零四條: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一)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二)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三)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一)因血親關係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二)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2、變更出生日期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一百零八條: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出生日期,並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四)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況說明;(五)其他能證明其準確出生日期的材料。

3、變更名族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一百十條:公民申請變更民族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人書面申請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申請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准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年滿20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4、其他

第一百十三條: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一)在國內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二)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駐外使館認證的翻譯件;(三)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四)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五)在臺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六)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第一百十四條: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專案發生變化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十五條:公民戶口登記專案資訊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