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類無戶人員可辦理北京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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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類無戶人員可辦理北京戶口

政策:確保每人一個常住戶口

今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明確了給超生、未辦理出生證明等8類無戶口人員依法登記戶口的政策。

為落實國辦要求,本市出臺《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本市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實現戶口和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根據《意見》,本市將依法給這8類人員登記戶口: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事實收養的無戶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有效期限造成無戶口的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士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其他無戶口人員。

與國辦規定的8類人員戶口登記流程相比,《意見》對親子鑑定證明真實性“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這種情況作出了規範,明確“應優先採信在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鑑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涉及這一情況的包括,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申請隨父落戶的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士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三種類型。

戶口登記政策將被修訂

《意見》提出,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規範受理審批程式,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需要的相關證件證明;要認真做好工作配合和銜接,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各類疑難問題;要加強對各區的督促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檢查。同時,抓緊按程式做好有關戶口登記、流浪乞討救助、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律規章和有關政策的修訂準備工作。

《意見》要求,各區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區域無戶口人員底數,並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要加強對無戶口人員的人像、指紋資訊備案和比對核驗,以及對查詢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及兒童的DNA比對,確保身份資訊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並及時將辦理無戶口人員的戶口登記情況,通報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

對弄虛作假騙取戶口的,《意見》提出,將依法登出其本市戶口;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類無戶口人員登記辦法

1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駐京辦戶口、博士後戶口、學生集體戶口等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原則,向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稽核後登記戶口。

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如鑑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優先採信在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鑑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申請隨母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如所持《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按本市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2. 未辦《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且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的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如鑑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優先採信在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鑑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本人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向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稽核後登記戶口。

3. 未辦收養手續事實收養的無戶口人員

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範圍內撿拾未辦理收養登記,事實收養且查詢不到生父母的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向本市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稽核後登記戶口。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範圍內撿拾未辦理收養手續,事實收養且查詢不到生父母的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稽核後登記戶口。

4 .被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戶口登出的人員

原本市戶籍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本人或其監護人可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向擬落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稽核後恢復戶口登記。

5.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

本市農村地區因婚嫁戶口已遷出的原本市戶籍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向原戶口遷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稽核後恢復戶口登記。恢復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6 .戶口遷移證遺失或超有效期造成無戶口的人員

原本市戶籍人員,持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往外地過程中因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有效期限造成無戶口的人員,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過期的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說明,向簽發地派出所申請補領、換領,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向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經稽核後恢復戶口登記。

其他原本市戶籍人員可向戶口遷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稽核後恢復戶口登記。

7.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士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父母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在我國國內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向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稽核後登記戶口。

申請隨父落戶的,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如鑑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優先採信在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鑑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申請隨母落戶的,如所持《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按本市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8. 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符合本市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的,本人或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向無戶口人員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登記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