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戶口 8類無戶口人員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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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今天上午,國務院辦公廳釋出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意見指出,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整頓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戶口 8類無戶口人員可登記

政策外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落戶。

按隨父隨母落戶自願政策登記

《意見》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此外,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收養人員可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據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瞭解,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意見》還提到,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農村因婚嫁被銷戶人員可恢復戶口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此外,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與外國人在國內非婚生育 可申辦戶口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意見》強調,各地區要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區戶口重點問題,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要規範受理審批程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

要升級完善人口資訊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資訊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資訊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要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

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其他無戶口人員

問答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答: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參與社會事務、行使各項權利義務的前提。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對加強戶口登記管理、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等問題多次提出明確要求。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結合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戶口整頓、集中換髮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深入開展戶口登記管理清理整頓等工作,大力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取得明顯成效。

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為1000餘萬無戶口人員辦理了戶口登記。

由於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當前部分公民無戶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為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並形成制度,中央明確將此作為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構建新型戶籍制度的基礎性工作,要求切實落實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

問:《意見》提出解決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請問如何抓好貫徹落實?

答:對於希望通過收養登記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類研究處理,事實收養髮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施行前,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為經公安機關確認的被拐兒童的,應當先由公安機關查詢其生父母,再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收養登記。

總之,符合當前收養法等規定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照現有規定依法為其辦理收養登記,公安機關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暫無相關規定的,民政部將加強調查研究,儘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問: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如何切實保障這些新登記戶口人員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