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福利!無戶口人員可正常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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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臺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超生人員等“黑戶”也能正常落戶

重大福利!無戶口人員可正常落戶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仍依法依規徵收社會撫養費

核心提示|“黑戶”問題由來已久,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盲點”。國務院辦公廳14日印發的《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的戶口登記問題。這就意味著,凡是無戶口人員,不管是什麼時候、什麼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為他們依法辦理戶口登記。

這份意見讓無戶口人員一圓“戶口夢”的同時,也要求相關的福利保障能夠跟得上。

實施背景部分公民無戶口問題仍比較突出

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當前部分公民無戶口的問題仍比較突出。為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並形成制度

中央明確將此作為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構建新型戶籍制度的基礎性工作,要求切實落實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

目標任務實現戶口和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

要求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具體分類不同情況的無戶口人員都可申請戶口登記

 《意見》明確了不同人群登記戶口的具體政策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