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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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

8類人員分別為:應當隨父母落戶的無戶口人員;無法隨父母落戶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無戶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在本縣(區)域內長期居住的外地無戶口人員;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本縣(區)域無戶口人員。

近日,記者從邯鄲市公安局瞭解到,邯鄲市5月18日下發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細則。

為確保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按照“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的原則,這次共針對8類人員17種情況分別制定瞭解決方法。

據瞭解,該實施細則對因歷史原因拖延已久的偷生、抱養、弱勢人群等各種未落戶情況都制定了詳細的解決方法。針對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無法落戶的情況,如果已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自願原則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針對監護人無法行使監護職責導致子女無法落戶的情況,由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憑撫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村(居)委會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無《出生醫學證明》的需要提供生育證明或死亡人員登出戶口證明,監護人一方為呆傻人員或身體有疾病的應提供縣級醫院診斷證明、就讀學校證明、派出所民警調查筆錄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針對未辦理法定收養手續無法落戶的情況,應按規定到民政部門申請補辦收養登記,公安派出所憑公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不符合取得《收養登記證》和事實收養公證書條件的,需要提供收養人書面申請、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採集、核對被收養人DNA資訊,提供《打拐DNA檢驗結果反饋單》、能夠說明落戶人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村(居)委會證明、派出所調查報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對於其他無法落戶的情況,市民可以就近向派出所戶籍視窗工作人員諮詢。

公安部門提醒尚未登記戶口的居民,請主動到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對發現違法違規落戶的,將對有關民警依紀處理;發現重複落戶的,在依法刪除重複虛假戶口,收繳相關戶口、身份證的同時,對當事人弄虛作假騙領戶口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追究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