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帶來職場格局新變化 員工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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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將生效施行。這部規範勞資雙方權利權益的勞動合同新法通過釋出後的幾個月裡,用人單位表現得相當敏感,紛紛忙著應對,有的企業突擊裁員或改簽合同,有的放緩招聘員工的步伐。目的是規避責任,降低用工成本。而合法權益受勞動合同新法保護的廣大勞動者,則表現得相對淡漠,關注程度遠不如企業。專家指出,面對企業形式各異的應對舉措,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生效施行前,應抓緊時間學習瞭解,關注用工單位的舉措和職場變化,用法律的規定來維護自身權益。
職場格局新變化

勞動合同法帶來職場格局新變化 員工受影響

《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將給2008年的職場格局帶來系列變化,從勞動用工和合同形式方面看,將發生兩大變化:

一.是中長期合同成為勞資雙方的首選。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資雙方更加傾向於中長期合同。《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單位用人趨於理性,更加註重員工的考察、培養和員工隊伍的穩定,這個過程需要三至五年時間。因此,一些企業第一次與員工簽訂合同,往往會選擇3年的合同期。通過3年的時間,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的員工,為第二次的固定合同和以後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打好基礎。勞動者都希望職業穩定,有發展空間,不想經受短期合同的折騰。有了《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他們將無疑選擇中長期合同。

二.是續訂合同難度加大。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如果續簽就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傾向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保持員工隊伍的穩定,但也不排除一些企業出於降低用工成本、減少用工風險的考慮,固定期限合同自然終止後就不再續簽。對於一些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關鍵崗位,條件會更苛刻,門檻會更提高。這一變化,會給廣大員工職位的穩定性、連續性帶來影響,也會給職場增加壓力。
影響程度有大小

《勞動合同法》公佈後,用人單位已經著手梳理單位的用工合同,將按照法律規定調整和規範單位的用工行為,用工合同形式的存續、終止、訂立和調整,將對在職員工的職業穩定與否產生直接影響。

■多數員工不受影響 按照規定,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繼續生效,2008年1月1日之後簽訂的合同,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現實情況是,多數企業與員工存續的合同是此前簽訂的。因此,勞動合同法實行後,多數企業對大部分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會有多大的調整動作。

■工齡較長的員工將受到企業慎重對待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這部分勞動者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努力工作,單位就沒有理由解聘。即便是崗位調整,單位也會慎重對待。

■關鍵崗位的員工前程無憂 關鍵崗位就是企業的經營、管理、技術等重要職位,企業離不開這些人才,勞動合同到期了會續訂,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後,只要個人同意,企業會主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能力,有技術的人才始終會受到企業的重用,這些人的前程是無憂的。

■三類員工受影響 一是無自身競爭力的員工。他們沒有技術,也沒有特長,在企業無足輕重,可有可無,手頭有點零星雜事旁人可以一帶而過。對於注重成本核算的企業來說,這類員工是不會被久留的。二是臨時性崗位的員工。不少企業存在著臨時性、季節性工作。企業要按勞動合同法辦事,就不得不對在這些崗位工作的勞動合同制員工進行調整。這些員工中有的可能被辭退,有的則會轉為非全日制用工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是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勞動合同法生效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難度大了,用工成本也會提高。因此,對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企業會進行嚴格篩選,除企業必須崗位和業務、技術骨幹外,普通員工續簽合同就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