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資訊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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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資訊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釋出,明確政務資訊資源共享應“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本辦法用於規範政務部門間政務資訊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資訊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資訊資源的行為。下面是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政務資訊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解讀,希望能夠幫到您!

政務資訊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辦法》所稱政務資訊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資料等各類資訊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資訊系統形成的資訊資源等。

按照資源共享屬性,政務資訊資源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辦法》規定,“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辦法》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政務資訊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資訊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型別、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由各政務部門依據統一的《政務資訊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分別編制並維護、更新部門政務資訊資源目錄。在此基礎上,形成動態更新的國家政務資訊資源目錄體系

根據《辦法》,各部門業務資訊系統應儘快與國家資料共享交換平臺對接,原則上通過統一的共享平臺實施資訊共享。凡屬於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資訊,各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複提交。共享資訊提供部門要確保所提供資訊與本部門所掌握資訊的一致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共享資訊使用部門應按照本部門職責合理使用,並加強共享資訊使用全過程管理;同時,要建立疑義、錯誤資訊快速校核機制。

《辦法》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網信辦建立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資訊資源共享要求和網路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務資訊資源共享和網路安全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專案,不予安排運維經費。同時,將目錄編報和接入目錄管理系統的要求分別納入到政務資訊化專案的立項審批和驗收環節。

政務資訊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