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第一分工作,學會用法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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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許多畢業的大學生已做了充分的精神準備和心理準備,然而,當他們帶著憧憬和懵懂真正踏入職場,仍有茫然不知所措之感。在求職受騙後,不知如何投訴,不會用法律武器維權。沒有充分了解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懂勞動合同怎麼簽訂,招工手續如何辦理,試用期的期限又是多久?

簽約第一分工作,學會用法律維權

職場案例:小萌大學畢業來到一傢俬企公司,覺得工資還不錯,乾的也有勁。起早貪晚,加班不斷。誰知試用期沒完沒了,隻字不提轉正的事。忍耐了一個月之後,小萌終於忍耐不住,跑去問老闆,老闆只是口頭答應馬上辦理轉正手續,但一個月過去了,老闆好象忘了這事,小萌就再次提起這事,誰知等來的結果卻是以心態不穩,被炒了魷魚。因為沒有合同在先,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職業顧問指導:

大學生離開學校,進入職場,首先要簽定一個三方協定,進入公司以後,要與用工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受到勞動法的保護,遇到問題,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一、三方協議是什麼?

三方是指學校,企業,畢業生三方。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的意義何在,什麼情況下應該籤?應屆畢業生,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為了保障自身權益,籤三方協議要注意細節和簽約事項。在簽定三方協議前,要與企業充分地洽談,認真檢視用人單位的`隸屬關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才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瞭解。詳細瞭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包括規模、效益、管理制度等,還要了解自身與用人單位的權益、職責關係,瞭解協議期限。在協議中,崗位、待遇、工作環境等都沒有體現,因此,畢業生要先對用人單位做好充分了解,認真考慮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權衡利弊。

一旦簽了三方協議,就要受法約限制。不要出現籤三方協議後違約問題,以免給人留下不誠信印象,給自身帶來負面影響,頻頻違約會形成一種惡性迴圈。畢業生簽訂協議書時要慎重,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籤了個人意見,用人單位在協議上簽字蓋章後,該協議即開始生效,畢業生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在簽訂合同或解除協議之前,該協議都具有效力。如果在簽訂之後,又有其他就業選擇,必須與原單位辦理書面解約手續,經用人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備案後,辦理改派或其他手續。但畢業生可能要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畢業生毀約無外乎兩個原因:一是新的簽約單位薪水高,二是新的簽約單位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從2005年開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後,如出現畢業生違約情況,違約金被限定不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工資。雖然違約要受到經濟損失,但是數量上不是隨意的,如遇到企業漫天要價的時候,畢業生要懂得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

二、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簽定後不是完事大吉,還要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有關專家形象地比喻說,就業協議類似於“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於“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出嫁協議”,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應由“夫妻協定”明確。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後,學校將脫離三方關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聘用)合同,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

一份合法的合同包括: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作的內容應當儘量細化。如,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說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範圍大。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對於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內容,當事人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求職者一旦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

《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又補充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第21條還指出: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保障部門還提醒勞動者:“在就業協議中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就無需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種誤解,在明確勞動關係之後,求職者應注意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止社會保險費等權益受到侵害;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明顯是違法的,畢業生不要以為不籤合同就可以更自由,不籤合同會損害畢業生作為勞動者的權益,特別是在雙方產生勞動糾紛、勞動者出現工傷等情況時,會帶來更麻煩。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跳槽”行為將不受用人單位約束。

巨集威職業顧問總經理兼首席諮詢師郭策先生友情提示:

職場維權,是大學生進入職場前的最後一課,《勞動法》中相關條文,作為畢業生應該牢記在心,學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用法。學會職場維權,避免今後的職業之路跌跌撞撞、深一腳、淺一腳,甚至摔跟斗。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該出手時就出手,才能順利進入職業發展的健康之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