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增長政策 順應時代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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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養老金增長政策是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養老金增長政策 順應時代發展

截至2015年,我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迎來連續第十一年的調整增長,使企業退休人員每月平均退休養老金超過2000元。養老金連續“十一連增”也給一些群體帶來養老金“不看繳費長短,只看退休早晚”的“倒掛”現象。在新時期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過程中,如何確保每個階層、每個群體(比如農民、農民工等)都能夠更加公平便捷地得到合理的社會保障資源,越來越多的人享受到不斷提高的待遇水平,不同群體之間的社會保障待遇差距趨於縮小,更多的人甚至每一個人都能夠實實在在地提高獲得感,是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性必須面對的巨大挑戰。

養老金增長政策 順應時代發展

“十二五”以來,隨著政府的改革力度的加強,我國的養老制度已經得到了巨大改善。養老金多軌制終結,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1連漲,城鄉居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全覆蓋,全民醫保覆蓋面超過95%。

然而,我國的養老金制度一直以來多受爭議,其中就包括養老金統籌層次過低的問題。尤其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各地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繳費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難以實現各地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

養老金全國統籌為何這麼難?若參保人員想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就有可能影響到這兩個統籌區養老保險基金的徵繳和使用,因此,大多數統籌區都不支援養老保險關係“無障礙”轉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條件,減少可能的損失,例如,要求參保人員在轉入地累積繳納5至10年保費,才能在退休之後享受轉入地的養老待遇。

這對於流動比較頻繁的勞動者來說,這樣的條件通常很難滿足。隨著他們年齡增長,因為養老保險關係不能順利轉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就會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實際上,我國早在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就明確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2011年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更是提出“十二五”期間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

在去年3月份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人社部部長尹蔚民明確指出,養老保險目前總體執行平穩,但養老保險基金未來收支平衡面臨巨大壓力,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力爭今年出臺。“十三五”時期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這為今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提出了清晰明確的`目標定位,必將引領新時期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十三五時期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不僅僅要注重覆蓋面的擴張、基金規模的擴大等外延式發展,而且要把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作為首要任務。

在新時期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過程中,如何確保每個階層、每個群體(比如農民、農民工等)都能夠更加公平便捷地得到合理的社會保障資源,越來越多的人享受到不斷提高的待遇水平,不同群體之間的社會保障待遇差距趨於縮小,更多的人甚至每一個人都能夠實實在在地提高獲得感,是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性必須面對的巨大挑戰。

社會保障資金作為億萬人民群眾的“養命錢”,必須確保安全,不容有半點閃失,更不能被擠佔挪用。要建立更加嚴格的基金管理制度和資訊披露制度,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資金有效規避風險的閘門。但是,嚴格監管不意味著讓結餘積累資金“睡大覺”,承受通貨膨脹和利率下行的貶值風險,還必須深化基金投資體制機制改革,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用更靈活的機制進行多元化投資,實現積累資金的保值增值。2015年中央出臺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辦法,將按照市場化、多元化、相對集中運營的方式進行投資運營。

新的改革舉措有利於拓寬基金來源、增強養老基金的支撐能力,增強社會保障資金的抗風險能力,對於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保障體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養老金全國統籌以後,職工基礎養老金能真正實現全國調計、精算平衡,解決了各地區收支結餘差異大的問題;對老百姓而言,養老金全國統籌後,就不必擔心因為區域和崗位流動性造成的養老金轉移接續障礙,有利於養老金制度結構的調整,避免了現在的混賬管理,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分開,明確政府責任,能緩解目前養老金欠賬嚴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