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與現有勞動法規的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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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勞動合同法被人力資源從業人員吵得沸沸揚揚,其實勞動合同法只是在現有法規及相關解釋的基礎上,融入了一些法規執行部門的潛規則而已。企業沒有必要過多擔憂。現就即將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改進或增加的專案討論如下:

  1、法律上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2、草案增加“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沒有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由法院強制執行。”,進一步縮短了維權時間。

  3、草案增加“國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不過這句話只是方向性話語,我個人認為不應該寫入法律。原因一是其沒有約束力,可以給地方更多的迴旋餘地。原因二是:如果做到了,豈不是又要因此修改該法。

  4、草案把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聘用合同納入這部法律的適用範圍。這是中國法律的一大進步,但是美中不足的是沒有將公務員納入該法管理範圍。沒有改變公務員管理條例(剛改為公務員法)大於勞動法的命運,公務員的權利誰維護?憑什麼企業僱員要付加班費,而國家不需要?

  5、草案對競業限制人員的範圍進行了縮小,只限於高階勞動者,即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其他跟現有情況是一致的,沒有任何變化。

  6、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並縮短了企業用工的試用期,對勞動者(尤其是普通工人)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

  7、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為新增內容。

  8、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由原來的工會代表變更為平等協商代表,更有實際意義。

  9、第三十六條對於企業應該特別注意,如果重視程度不夠對企業的經營運作殺傷力最大,尤其是第三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和第四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中第四款爭議問題最大,這裡說的未依法是指國家法律法規還是地方法規。全國除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省會城市的企業外有多少企業社會保險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購買的。

  10、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這一條估計還會修改,比現在還要低。不評論了。

  11、額外經濟補償金目前是按照50%補償,草案按100%補償,企業小心了。

  其實我本人不贊成擬定勞動合同法,因為能把現有的勞動法及相關解釋和地方法規執行到位就不錯了。現在感覺中國的勞動法像方向性理想性法律,就好像共產主義一樣。並不像諸如刑法那樣為底線性法律。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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