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焦點罪條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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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出臺,彌補了山東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其中明確規定,禁止洗浴場所留宿無監護人陪同的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而且,營業性遊藝娛樂場所設定的電子遊戲機,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開放。下面我們一起去了解一下該條例的焦點吧!

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焦點罪條例焦點

焦點一

家長不得強迫、放任未成年人輟學

在山東,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和比例呈上升趨勢。據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陳新偉介紹,2015年,全省法院判決生效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數近1800人;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0多件,涉及未成年人3700多人;治安處罰未成年人14000多人,涉毒犯罪未成年人近30人,強制戒毒的未成年人1000多人。

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條例應運而生。記者瞭解到,針對監護缺失或不當導致出現不良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這一問題,該條例專門設定了“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一章,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進行了明確。“這在上位法以及外省地方立法中是比較少見的,充分體現了山東特色。”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說。

條例中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果外出務工、經商,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並告知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

此次,山東還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設定了多處“行為禁區”。條例中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或放任其離家出走;強迫、放任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教唆、脅迫、引誘、放任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的活動;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其他行為。

焦點二

學校不得變相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

對違反紀律的未成年學生,“不拋棄、不放棄”是一項重要的保護準則。此次,山東規定,學校不得開除或以勸退等方式變相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因嚴重違反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可以實行留校試讀進行教育、幫助;被開除學籍或被勒令退學的,學校應出具情況報告,並報送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引人關注的是,上述條例中還特意提出,司法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組織、學校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披露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受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資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給予處分前,應當向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其陳述、申辯。處分撤銷的,學校應當及時銷燬學生個人檔案中的處分記錄。

除此之外,山東還規定,旅館接待無監護人陪同的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住宿的,應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或所在學校聯絡;無法聯絡的',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焦點三

監護人放任不良行為,由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訓誡

此次,山東明確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違反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規定,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違規接納未成年人咋處罰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文化行政部門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