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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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解讀

進一步明確預防職務犯罪的物件

條例對預防職務犯罪的物件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條例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明確八項職責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預防貪腐機關指導、監督,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條例還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履行的八項職責。其中,指導有關單位建立重大決策廉政風險評估機制、督促有關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檢查、考核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開展情況等職責也被列入其中。

預防職務犯罪將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

此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預防職務犯罪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工作人員以及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崗位的工作人員為重點物件。

錯案將實行責任倒查問責制

條例規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和行政執法責任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在懲處方面,對於未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發生嚴重職務犯罪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將被列入考核內容

條例中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綜合考核內容。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依託科技手段開展職務犯罪風險防控,建立完善權力執行網上公開和電子監察系統,加強對權力、資源、資金、資產的內部監管。

對舉報人不得打擊報復

為保障舉報人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行為,有權控告和舉報。有關部門對控告和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辦理,併為控告、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舉報行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依法給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