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部門預防職務犯罪趨向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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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全面落實高檢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預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確立“黨委領導、結合職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服務大局”的工作思路,結合檢察職能,按照“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的精神,積極探索建立在黨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配合,專門預防和系統預防、檢察機關職能預防同社會預防相結合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從源頭上遏制腐化現象的滋生蔓延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無論在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操作仍處於探索階段,因此,如何進一步改進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方式也就成了擺在各級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面前的重要課題,本文擬從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發展方向作一些粗略的探討。

檢察部門預防職務犯罪趨向調研報告

當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的現狀和特點

1、保障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立法缺失

檢察機關既是打擊職務犯罪的職能機關,同時也是依據檢察職能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部門,但是從目前來看,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原則、主體、職責、措施、程式和法律責任以及檢察機關在作為懲治和預防腐化犯罪的專門職能機構的法定地位、具體法定職權和工作程式等方面的立法相對缺失。儘管到2004年1月為止,全國各地共出臺了13部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性法規,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的條款依然呈現過於原則、可操作性差、分散等特點,以至於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中,地區之間、領域之間、部門之間發展不平衡,預防工作缺乏綜合系統性。

2、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規範化的工作機制和程式不完善

檢察機關在近幾年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通過積極探索和實踐,總結出一些職務犯罪預防的機制和規範程式。如個案預防的五個一工程、專項預防、系統預防等,但是,這些機制、程式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化、專業化要求相比起來,仍然有比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缺乏具體的操作規範。其次職務犯罪預防人員的專業化程度還不高,缺乏相應的知識培訓。

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理論基礎。

預防職務犯罪雖然在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裡有規定,但是法律對預防職務犯罪的程式、任務、目標和評價標準等都沒有具體的規範,更需要的是在實踐中的探索。但是有一點必須肯定,開展職務犯罪工作的理論基礎的基本的立足點,就是法律監督。加強法律監督職能,任務是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核心是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目的也在於通過維護法制,保證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權力,防止腐化,維護公平正義;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從源頭上探索遏制和防範職務犯罪的治本措施,其本質也是促進有關單位、部門完善制度,加強監督,保證權力運作正當合法。由此可見,法律監督和預防是相輔相成的,預防和監督的目的是一致的。 也可以說,法律監督的本質就是預防。其次,基於法律監督而產生的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權應該是一項具有行政屬性的啟動程式權,但不是一種能夠作出實體決定的行政權,而具有作出決定行駛主體是相關重點行業、領域等單位。檢察機關只是這種實體行政權啟動主體,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個案預防、系統預防、工程專項預防,都是為了讓這些有權作出實體決定的單位進入決定的程式,堵漏建制,自覺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建設。社會各預防主體擁有預防權,檢察機關擁有啟動預防程式的預防監督權。以法律監督為根本確定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理論基礎,具有重要意義:表明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是一種職權性的預防。法律監督職能既是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職權基礎,也是其特色和優勢所在。十六大提出在“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時要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的精神”對檢察機關全面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包括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和對職務犯罪的法律監督)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是有指導意義的。

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發展方向

1、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服務於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①以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為龍頭,強化整體檢察工作對於經濟發展的“服務”意識。預防思維就是服務思維,以預防思維改革行使檢察權的工作方式就是檢察機關的執法理念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的轉變。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總體要求,把“發展”作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我們的檢察機工作也應當自覺服務和服從於社會的發展要求,服從於“執政興國第一要務”。檢察工作要服務於發展,預防工作服務的龍頭。

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要通過強化監督職能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發揮作用。依法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的同時,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要通過強化監督職能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發揮作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要通過查辦案件形成預防和治理職務犯罪的氛圍;用預防成果鞏固查辦案件的成果,建立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長效機制,通過強化監督職能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發揮作用,把過去思想教育轉化到了制度化的預防措施,成為可以操作的制度化預防措施、社會化的預防措施。

2、轉變執法觀念,樹立“打防並重”的思想。

深入開展反腐化鬥爭的經驗表明,只有堅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的方針,才能充分發揮反腐化鬥爭的整體功效,達到從根本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江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加強社會治安治理,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反腐化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各級檢察機關一定要以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把預防工作作為當前開展檢察業務的“重頭戲”,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真正在思想行動上樹立“打防並重”的思想,加大工作力度,推動預防工作朝縱深方向發展。

3、加快預防立法步伐,賦予檢察機關預防權。

要抓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僅僅依靠檢察機關和外部的支援還不夠,關鍵是要在立法上解決問題,賦予檢察機關預防權。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一切活動均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和保障。作為國家立法機關,要加快預防立法的步伐。這部單行法規,一方面應當吸收目前有關黨紀、政紀處分的內容,並有嚴格區別;另一方面要將《刑法》中有關貪腐、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分離出來,成為單行性法規,並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責許可權和活動規則。將“預防權”作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延伸,在立法上加以明確,將檢察機關對執法機關的監督擴大到所有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把對刑事訴訟程式的監督延伸到國家公務活動的預防性監督。這樣,檢察機關有法律的“尚方寶劍”在握,就能真正擔負起預防工作的重責,不斷開創預防工作的新局面。

4、依靠地方黨委支援和各職能部門配合,形成合力。

中國的特殊國情決定了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也是預防工作的領導核心。目前,在還沒有立法保障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主動爭取黨委支援,政府和紀委等各職能部門大力配合,將預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整體部署。這樣,預防工作就從“軟任務”變成了“硬指標”,從而保證預防工作在組織、人力、財力上到位,營造社會化大預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