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被解僱,用人單位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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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保安不服從調崗當即被公司辭退,引發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上海某勞務公司應與屈先生恢復勞動關係;並應按每月960元標準支付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起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止的`工資。

保安被解僱,用人單位被判敗訴

    2007年9月11日起,屈先生由勞務公司派遣至南匯區某小區擔任保安。不久,雙方還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止。2008年8月1日上午,用人單位通知屈先生被抽調到其他小區保安崗位就崗,因屈先生不願意至新崗位就崗,故勞務公司於當日下午通知其退工。事後,勞務公司即以屈先生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屈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經屈先生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勞務公司應與屈先生恢復勞動關係;並支付給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至裁決之日的工資4418.2元。後雙方均不服,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屈先生訴稱,用人單位要求他到另一小區工作,雙方未能求得一致,勞務公司當即向自己開具辭退通知書。他認為公司無故辭退自己,應撤銷辭退通知書,恢復雙方勞動關係,並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起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每月960元。  

    勞務公司辯稱,屈先生不服從用人單位的調動,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故被辭退符合法律規定,現不同意與屈先生恢復勞動關係,要求駁回屈先生的訴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如確需調動員工的工作,應當先進行協商,說明調動工作的合理性。而勞務公司未協商,即在當日上午通知屈先生調崗未果的情況下,下午即予退工,確實欠妥,故勞務公司以此理由與屈先生解除勞動關係缺乏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務公司應當與屈先生恢復勞動關係,且應當按規定,支付屈先生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的工資額。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