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試用期背後藏“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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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勞動部門發現,部分企業總稱招不到合適員工,但在常年招聘背後,這些企業卻不斷用新員工取代即將轉正的老員工,“試用期”變成了一些企業從新人身上揩油的手段。勞動職介部門發出求職警示,當心“試用期”陷阱。

招聘試用期背後藏“貓膩”

市民吳先生日前致電本報,其應聘某公司駕駛員崗位,單位承諾3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月薪為800元,轉正後為1800元。吳先生被錄用後發現,該單位仍在進行駕駛員崗位招聘。當他按約定即將做滿3個月時,接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適的人。失業後的'吳先生在查詢新的招聘資訊時發現,該單位仍在招聘汽車駕駛員。

職介專家表示,一些用人單位變著法子延長招聘資訊有效期,歸根到底是為了打求職者“試用期”的小算盤,用新招的人代替欲到期者,如此迴圈往復。

據瞭解,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協商約定的考察期限。“試用”是雙向的,用人單位“試”求職者,求職者也“試”用人單位。但由於近年來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整體就業形勢趨緊,找工作成了難事,這也致使試用期成了用人單位的“專利”。少數企業甚至把試用期設定成敲詐求職者的陷阱。

市公共職介專家表示,這種陷阱多發生在小企業。求職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意味著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求職者,求職者遭遇無理開除,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求助或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