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不滿公司拖欠薪水辭職被索5萬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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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市民李女士打來熱線電話說,她不滿原單位拖欠薪水,就寫辭職書離開原單位。不料事後工資沒拿到,反而被索5萬元的違約金。

職員不滿公司拖欠薪水辭職被索5萬違約金

  做工藝品生意的李女士說,2007年,她與濰坊一家貿易公司簽訂合同,擔任該公司的.銷售總監。合同中約定,她要在公司工作3年,否則需要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2008年,公司經營出現了問題,她的薪水開始被拖欠,到了2009年5月份,她已經被拖欠了6個月的工資。

  李女士見薪水總不發,就有了自己創業的想法。2009年7月份,她將一份書面辭職報告交給了公司領導,從此後就不再為單位工作了。可當她自己的生意剛剛起步的時候,公司方給她郵寄了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並要求她支付5萬元違約金。

  看到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上面稱李女士無故曠工,給公司帶來了不良的影響和極大的不便,公司按照規定與她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她支付違約金。對此,貿易公司方負責人崔經理說,公司方沒有拖欠過薪水,李女士是認為薪水太低而遞交辭職申請,此後就不露面了,手續沒有辦完就離職,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需要支付違約金。

  山東王楊律師事務所王建華律師說,李女士如有證據證明公司不支付合同約定的薪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沒有證據,李女士選擇擅自離職,就違反了合同約定,需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