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違約金條款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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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員工離職違約金條款被判無效

賈先生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職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2年6月24日,賈先生自動離職。但科技公司一直未支付賈先生6月份工資,公司還因工作需要為其配發西裝一套,並收取服裝費400元,賈先生請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其6月份工資600餘元和服裝費400元。

科技公司辯稱,2012年6月24日,賈先生在沒有任何交接的情況下自動離職,且未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辭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告。勞動合同中12條約定,“乙方(賈先生)的單方辭職違約,對甲方(科技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需賠償違約金貳千元——伍萬元人民幣,具體違約金額由甲方根據實際損失情況,自行定製”。賈先生應按該條規定支付賠償違約金。 關於400元的服裝費,是賈先生作為技術支援應著正裝,但其沒有,公司花了800元購買,並與其約定在工資中扣除。不同意賈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科技公司與賈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第12條約定違約金條款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科技公司應當支付賈先生2012年6月1日至6月24日工資600餘元。科技公司因工作需要為賈先生購置的服裝,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工作條件之一,並非賈先生個人需求,故其收取的服裝費400元應予返還。據此,法院判決科技公司支付未發賈先生的工資600餘元,且返還服裝費400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都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