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適用違約金與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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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

選擇適用違約金與定金條款

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一般說來,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而且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樣,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賦予守約方適用選擇權,能夠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補救其違約損失的作用。但如果允許守約方並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其一是對補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並無必要,其二是違約金與定金並用,其數額可能遠遠高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也可能使守違方獲得的補償高於其所受的'損失,這與合同的公平原則相悖的。

因此,合同當事人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