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毀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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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毀約無外乎兩個原因:一是新的簽約單位薪水高,二是新的簽約單位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從2005年開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後,如出現畢業生違約情況,違約金被限定不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工資。雖然違約要受到經濟損失,但是數量上不是隨意的,如遇到企業漫天要價的時候,畢業生要懂得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

畢業生毀約的原因

二、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簽定後不是完事大吉,還要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有關專家形象地比喻說,就業協議類似於“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於“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出嫁協議”,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應由“夫妻協定”明確。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後,學校將脫離三方關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聘用)合同,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

一份合法的合同包括: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作的`內容應當儘量細化。如,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說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範圍大。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對於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內容,當事人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求職者一旦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

《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又補充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第21條還指出: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保障部門還提醒勞動者:“在就業協議中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就無需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種誤解,在明確勞動關係之後,求職者應注意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止社會保險費等權益受到侵害;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明顯是違法的,畢業生不要以為不籤合同就可以更自由,不籤合同會損害畢業生作為勞動者的權益,特別是在雙方產生勞動糾紛、勞動者出現工傷等情況時,會帶來更麻煩。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跳槽”行為將不受用人單位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