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違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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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畢業的畢業生血氣方剛,有時候也會做出一些任性的事情,下面本站小編跟大家談一談畢業生違約的原因,歡迎閱讀!

畢業生違約原因

一、千奇百怪的大學生違約理由

“加夜班、離家遠、父母不同意、吃不慣、想女/男朋友、與單位同事相處不愉快、工作內容單調乏味、要幹體力活、不能按時發工資、家人生病需回去長期照顧、每天不知該幹什麼、老員工都說來這單位被坑了、對自己在單位的前景不看好、看不到希望,就想找一個錢多、事少、離家近的工作……。”

辭職理十分荒唐、隨意,更有甚者事先也不跟人事部門或專案部打招呼,突然就消失了,有的甚至連手機號都換了,不返校、不在單位也不與家人聯絡,處於“三不管”的“失控態”。顯得“太不負責任”,讓企業和學校感到無奈和措手不及。

還有的大學生剛到單位一天就不願呆,未履行“30天的告知義務”就欲辭職,人事部門讓他支付違約金,他便微博、貼吧各種渠道辱罵單位和學校,歪曲事實,說公司剝奪了他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罵學校沒有給他們推薦一個風不打頭,雨不打臉,坐辦公室,喝茶、看報、打遊戲,到點下班,休閒娛樂兩不誤,薪水高,人人羨慕的好工作。

還有部分大學生顯得比較浮躁,急功近利的心態比較明顯,幹兩個月覺得工資低或是短期內沒有提拔的可能,就變得很焦躁不安,選擇違約。

二、違約造成的不良影響

從表面上看,違約是個人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即可,但實際上對多方都有影響,主要表現在:1.就用人單位而言,違約打亂了用人單位的工作計劃,增加了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招聘、培訓等時間和財力成本,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則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覓人才,則在時機上造成倉促,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會將一個學生的違約行為與學校教育質量和信譽度聯絡起來,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3.就學生本人而言,違約不光使自己經濟上受損,如果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學生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況且,一個隨意違約的學生在用人單位來看,必然是缺乏誠信意識之人,這樣的學生大多數用人單位會敬而遠之,違約使個人誠信大打折扣。4.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不可能再錄用其他畢業生。若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則錯過了時機,同時影響了就業,造成就業資訊資源的浪費。

三、大學畢業生違約現象原因

1.不能準確定位單位工作性質,對所簽單位期望值過高

部分畢業生認為一旦進入單位就能高工資、高福利、工作環境輕鬆舒適、工作技術含量高,人人羨慕。然而當他們面對工作地點遠離市區、人煙稀少、加班熬夜、烈日蚊蟲、環境艱苦等實際情況時,立刻產生不滿情緒,進而單方面違約或“不辭而別”。部分大學畢業生在簽約後,發現原本用人單位承諾的待遇卻不能完全兌現,他們也會毫不猶豫地提出解約。

2. 先找個單位“保底”,“這山扒著那山高”。

部分大學畢業生仍在面試考核階段,為了以防萬一,先簽一個可以退而求其次的單位。一旦以上的打算獲得成功,就毫不猶豫地違約。另外,已經簽約甚至在崗位上工作一段時間的畢業生,對自己的現況不滿,認為別人籤的單位如何如何好,這山扒著那山高,比如簽約鐵路局總想到工程局,簽約工程局的又想到鐵路局,就業方向迷茫。

3. 自傲與好高騖遠心理

部分學生在實習期間常常以大學生自居,看不起單位裡的一般員工,自認為在學校裡已經學到了很多的知識,技能已經相當熟練。因而在實習崗位上不能正確評價自己,過高地估計自己的實際能力,好高騖遠,眼高手低,只想做輕鬆工作,而分配到如資料、打混凝土等相對單調、艱苦的工作崗位後,就會違約。

4.人際交往、適應能力和耐挫力較差

部分畢業生離開學校,離開老師和同學,步入一個新的環境,學習內容發生變化,生活的方式發生變化,日常接觸的社會群體也發生變化,這些變化造成他們心理上的不平衡和行為上的不適應,感覺受人管、被教訓受不了;勞動強度大,工作節奏快,加班加點,剛開始感覺很新鮮,慢慢就覺得乾的是很簡單的、重複的.、枯燥無味的活;

5.受不了公司或企業嚴格的規章制度的管理和約束。

工作中部分學生不注重人際交往的禮貌、禮儀,處理不好與領導、同事的關係。特別是個別來自獨生子女或少子女家庭,在性格上比較單純、任性,缺乏社會性,考慮事情喜歡以自我為中心,從小沒有吃過多少苦,沒有經受各種各樣的磨練,在工作中往往不能正確面對失敗和挫折。

6. 片面理解“就業權”,認為就業權就是可以隨心所欲地對待工作

部分畢業生對簽署就業協議書的有關法律問題不瞭解。他們大多隻關心自己是否已經落實了一個工作,用人單位提供的薪資福利、崗位編制、工作地點等是否符合自己的心意。但對簽署就業協議書這一行為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質、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簽約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等並不關心。甚至有學生認為即使簽了就業協議書,如果自己不想去只要學校老師同意自己再重新籤一份就可以了。甚至有的學生在提出解約申請而對方並沒有馬上同意時,就會認為是用人單位在為難自己,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還有的畢業生認為自己只要把違約金支付給對方,用人單位就必須馬上給自己出具解約函。這類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而造成的不嚴肅態度,導致部分畢業生解約很隨意。

7.初次就業考慮不周、信用意識淡薄

部分畢業生不重視也不認真瞭解就業相關政策規定,並不把協議看成很嚴肅的事情,他們最開始的簽約大多是匆忙草率的,不與家長親友事先商量好就簽約,簽約後會反覆考慮自己的決定是否正確,通過進一步瞭解就業單位情況,發現不滿意,就後悔自己作出的決定,發現有更好的就業機會,他們就要求中止原先的協議。8.盲目跟風就業,糊里糊塗簽約,攀比心理嚴重。

一些畢業生獨立性不強,很容易被人說服而改變自己的想法和決定。本來自己開始認為挺好的工作,但簽約後聽別人說不好,他自己也把握不住自己,因而違約。有的畢業生糊里糊塗的與不明單位簽約,甚至陷入傳銷的絕境,遺憾終身。

還有當某用人單位招聘人數較多時,看到其他同學都簽了這家單位,他也不考慮自己是否適合到該單位就業,就先簽約。當發現該單位不適合自己時,就提出違約。

另外,部分畢業生在就業的過程中會相互比較,你的工資高,我的崗位好,他所在的專案部好,彼此之間相互攀比。你找個好的,我還要找個比你更好的,以上幾種情況都會導致他們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