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違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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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違約常識

應屆畢業生違約常識

臨近畢業,又是一年“違約”時。無論是畢業生、學校還是用人單位,對此都有些無法言說的難處,到底要不要違約,違約要履行何種手續,代價如何?後果怎樣?雙方都該三思而後行。□本報記者|黃韜韜|文

協議也有約束力

案例一:

畢業生維寧在年初寒假期間參加招聘會,跟一家企業簽訂就業協議書,企業所在地人事部門也蓋章進行鑑證,隨後將協議書寄到學校,學校就業指導中心也蓋章同意了。但是後來維寧又參加了一家本地銀行組織的面試,也通過了,該銀行表示同意接收。相比之下,顯然是後一份工作更具誘惑力。維寧決定傾向後者,而且心想反正也還沒有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應該沒什麼損失。於是向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索要就業協議,但是中心的老師對他解釋說,因為他已經和前面一家企業簽訂了就業協議,如要再和銀行籤協議,就必須先承擔違約責任,維寧很不理解,連合同都沒有簽訂,何來違約之說?

分析:由於對勞動政策法規的生疏,導致了許多應屆畢業生在和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時十分被動,最後不能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大學生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但有些畢業生對二者的法律性質還缺少真正的瞭解。

這個案例中,維寧就沒有正確瞭解就業協議的約束力。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但是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兩者的不同表現在: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

但是,就業協議已經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

所以,違反了就業協議中約定的內容,也就自然構成了違約,勢必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金,公平的代價

案例二:

Fanny原本與一家運輸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後來發現這公司不適合自己,想提出違約。但是她還和公司內部簽了一份協議,協議上寫明違約方要付違約金2000元。可是在實習期公司只發給450元的生活費,其他什麼待遇也沒有。而且聽說學校因為名譽被損的原因還要對每個違約的學生處以2000元的違約金。雖然經過諮詢得知學校那邊是不用承擔違約金的,但還是要給違約單位賠償金。

分析:由於就業協議的三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本著公平協商的原則,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但實際操作中學生一方還是會遇到比較大的壓力。

其實在整個違約事件中,遭受損失較大的仍是用人單位。招聘過程往往要舉辦多場宣講會,人力資源部門也要設計筆試、面試等很多環節,時間、精力及成本都花費了不少。可是,近年來屢屢出現費盡心機挑選的高材生突然變卦的情況,讓單位措手不及。而一家民營企業的負責人也說,一些畢業生剛簽完約不久就毀約,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用人風險。他們都表示,應當用高額的.違約金來限制學生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