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應屆畢業生的各種求職陷阱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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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的各種求職陷阱層出不窮,那麼我們應該注意哪些求職陷阱呢?

關於應屆畢業生的各種求職陷阱請注意

(情景一)

小黑是某學院的畢業生,帶著對未來的憧憬,瀏覽著各大招聘網站的招聘資訊,他看到一個網站上的廣告很誘人,說是某大型企業招聘,並且每天收入上百元,非常輕鬆。於是,小黑同學便在網站上註冊了,但卻被告知,如果要做這個工作,首先要交500元的“保證金”。當時想到500元也沒有多少錢,只要工作幾天就能賺回來了,他也沒多想,就支付了,就這樣等候工作通知,結果幾天過去了,依然沒有訊息,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情景二)

小黑是某學院的畢業生,精心準備了自己的個人簡歷投放到各個公司名下,很快便有某某公司的負責人聯絡小黑,稱他們是為某大型企業代招,待遇優惠,公司提供食堂和住宿,但是要他到公司所在地面試。小黑去了以後覺得雙方聊得都可以,便決定入職。

對方稱入職需要繳納500-1000元不等的保證金,保證金在工作三個月後返還,想到可以返還想都沒想就繳費入職了,對方拿走了小黑的身份證並且要求繳納一定金額的體檢費用。等體檢以後,公司讓小黑去公司提供的宿舍等訊息入職,小黑一連等了幾天,等來的卻是公司催促房間費用的電話通知,電話通知說住宿的費用已經用保證金扣完,現在已經欠了費用,不續住需要把費用補齊後身份證才能退回,小黑這才意識到自己受騙了,想到身份證還在對方手裡,無助的小黑只能交完費用才搬離宿舍。

點評:

畢業生切記不要輕易相信招聘資訊,在入職某單位之前可以通過“天眼查”查詢該企業的資質或是否有收費的資質,畢業生要敢於對收取各種費用的用人單位說“不”。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如有企業扣押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行為,應立即報警,向警察說明事實經過,請警察幫助要回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件;如果有必要提交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證件時,要用黑色水筆或碳素筆在證件影印件上註明“此證件影印件僅用於辦理XXXX手續”。

例:

我什麼時候才能轉正?

小黑去一家公司實習,單位為小黑規定了很長時間的試用期,並且工資少的可憐,面對每天做不完的工作,小黑感到壓力很大。小黑說“現在的單位大多數需要工作經驗,我就是為了以後,先忍忍吧”。

點評:

這個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能證明工作經驗和工作時間的有力證明是職工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學生只有畢業(拿到畢業證、學位證)以後,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入職前需要和單位在書面上說明,如果畢業以後還繼續在該單位工作,單位是否同意在畢業生拿到畢業證以後把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補齊。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五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