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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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權威解讀

5月2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公佈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2005年原《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以來,對規範我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促進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網際網路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原《規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適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修訂。

一是適應促進發展和規範管理的需要。近年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發展迅速,豐富了人民群眾的網路生活,但同時也出現了非法網路公關、虛假新聞等行為,嚴重侵害了使用者合法權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規範。

二是適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規定》公佈實施以來,國家先後制定修訂了《網路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規。《規定》作為網信部門監督管理的直接依據,需要嚴格依照上位法的規定設定相關制度,對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制度進行調整。

三是適應網際網路資訊科技及應用迅猛發展的需要。近年來,網際網路行業發展迅猛,新技術新應用不斷湧現。微博、微信、客戶端等出現和普及,改變了原《規定》主要立足於“入口網站”時代的制定背景。

四是適應管理體制機制調整的需要。根據部門職責調整,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管理部門已經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同時,為了應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迅速發展的形勢,需要將原來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體制,調整為三級或四級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的屬地管理作用。

問:修訂《規定》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規定》分總則、許可、執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共二十九條。

第一章是總則,對立法目的、原則、適用範圍、監管主體作出規定。

第二章是許可,對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的條件、材料、受理、決定作出規定。第三章是執行,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的日常執行制度作出規範。

第四章是監督檢查,對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及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監督執法作出規定。

第五章是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第六章是附則,對有關術語的定義和公佈實施作出規定。

問:《規定》修訂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答:《規定》修訂主要的上位法依據包括《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

修訂過程中,一是依據《網路安全法》,對使用者真實身份登記、個人資訊保護、違法資訊處置等作了規定。

二是依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對日常執行管理作了規定。

三是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規定》修訂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答:《規定》主要是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網信管理體制、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等進行了修訂。

一是適應資訊科技應用發展的實際,對通過網際網路站、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進行統一的規範和管理。

二是將許可事項修改為“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包括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三類,不同於原來的新聞單位設立採編釋出、非新聞單位設立轉載和新聞單位設立登載本單位新聞資訊的三類網際網路新聞單位的管理模式。

三是完善了管理體制,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增加了“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的職責規定,為省級以下網信部門賦予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職責。

四是強化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資訊保安管理、平臺使用者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使用者權益保護的內容,規定了個人資訊保護、禁止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著作權保護等相關內容。

問:《規定》的許可類別包括哪些?

答:《規定》對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進行許可,在原《規定》的三類基礎上進行了調整,調整後仍然分為三類。

一是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申請主體限定為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取得該類許可的同時可以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服務。

二是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服務。

三是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主要是指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等平臺。傳播平臺同時提供採編釋出、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轉載服務許可。

問:《規定》對於外資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要求是什麼?

答:原《規定》中明確“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從符合我國WTO入世承諾及有關國際協定的要求出發,未對該條款進行修改。

問:《規定》對保護公民和法人的權益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修訂工作把對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作為重點內容之一。

一是規定了個人資訊保護的要求,《規定》明確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是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非法網路公關、水軍等現象予以明確禁止,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採編、釋出、轉載、刪除新聞資訊,干預新聞資訊呈現或搜尋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是明確了著作權保護的要求,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時,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強化了舉報監督制度,既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公眾舉報,也規定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接受並處理舉報。

問:《規定》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主要是從強化主體責任的角度進行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制度,要求總編輯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內容負總責,要求從業人員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二是規定了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實名制登記、平臺使用者管理等日常運營的要求,明確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常態化的執行規範。

三是強調了轉載規範,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符合規定的稿源,註明轉載相關資訊,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並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是強化了違法資訊處置的規定,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對違法資訊採取立即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問: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規定了哪些處理措施?

答:《規定》依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要求,針對不同程度的違法情形,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

一是針對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規定了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針對執行過程中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新聞資訊更新,直至不予換髮許可證。

三是針對違反日常執行管理規定的,規定了警告、暫停新聞資訊更新、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針對違反內容管理要求的,規定了警告、暫停新聞資訊更新、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內容管理違反《網路安全法》規定的,根據《網路安全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