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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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全文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促進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資訊,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第三條 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章 許可

第五條 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包括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第六條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稽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的採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後,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決定批准的,核發《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稽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制度;

(四)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