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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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無疑是直播行業的一次大事件。在這項直播新規中,肅清風氣成為了當仁不讓的關鍵詞:與以往不同,網信辦不僅對直播行業提出了一定要求,還配套講明瞭量化標準,這使得可操作性大大提升。下面為大家帶來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全文及相關的解讀,

國家網信辦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相關解讀:

問題一:什麼樣的平臺才能做直播?

在平臺資質上,此次新規特別強調了兩個資質,一個是“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和視聽類資質:

做新聞類直播的直播平臺,需要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提供服務。

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與這一項相配套的規定是今年9月廣電總局要求直播平臺需持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由於申請單位需滿足的條件是“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且註冊資本應在1000萬元以上,目前行業內拿到此證的平臺僅有YY、虎牙、一直播、戰旗、映客等少數幾家。

由此可見,此次網信辦的規定和此前廣電總局的規定相互呼應,從而對新聞直播、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這一票直播類節目進行了嚴苛的資質認定。

問題二:直播平臺如何拿到資質?

事實上,想拿到上述兩個資質並不容易。其中,此次新新增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是新規強調的重中之重。根據《國務院新聞辦》頒發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擁有該資質的單位有三種:

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資訊、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傳送時政類通訊資訊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

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資訊、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傳送時政類通訊資訊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

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資訊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

無論是哪種型別,“有5名以上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都是最低要求。

據騰訊科技瞭解,目前國內主流直播平臺尚未有一家擁有這一資質,若將範圍擴大到整個視訊領域,也僅有騰訊視訊、愛奇藝等少數幾家。

除此之外,《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還明確規定,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如果直播平臺在資本上涉及外資,將在資質申請上更加麻煩,只能選擇與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進行合資,並嘗試通過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安全評估。

對於另一個資質“網路視聽許可證”,由於申請單位要求必須是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當前的直播平臺基本很難通過要求。目前來講,最通用的'辦法是通過收購具備該許可證的殼公司以達到持證目的。而以往政策寬鬆時,的確有一些較小的私企拿到了該許可證,只是收購費用水漲船高,企業往往需要付出上千萬代價,才能如願以償。

問題三:所有直播平臺都必須“先審後發”嗎?

在此次新規中,“先審後發”的規定引發了諸多關注:對於直播這類講求即時性的內容,先審後髮帶來的一定滯後性,必然會帶來較大的影響。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規並非要求所有平臺都要先審後發,必須先審後發的直播只是新聞直播類。

根據規定,新聞直播不僅要求其擁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還要求其設立總編輯、顯著標明來源,並與一般新聞媒體一樣,必須“先審後發”。這相當於將新聞直播明確納入到新聞媒體的管理範疇中。

而新聞直播之外的其他型別直播,新規表示需建立內容稽核平臺,並根據網際網路直播的內容類別、使用者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視訊、音訊等直播內容加註或播報平臺標識資訊;但並未要求先審後發。

問題四:新規中要求被稽核的範疇包括哪些?

除了直播的視訊流內容,互動類內容也被新規放上臺面。根據規定,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此外,新規還進一步表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資訊稽核、資訊保安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

這表明,新規要求直播平臺必須拿出更多的專業人員,將直播的視訊流類內容到彈幕評論類內容進行全方位稽核。

不過,由於這類人員配備難以真正量化,在實際實施後相關部門如何檢查其落實情況,可能並不簡單。

問題五:到使用者端,會感受到什麼明顯的變化?

最直觀的是,使用者會被強制要求實名。

根據新規,“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直播使用者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的認證登記。”

之所以要強制實名,是希望通過一整套規範增強對違規行為處罰的威懾力。

規定中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與此同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註冊賬號,並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

這很有可能意味著直播行業的信用體系很快將真正互通。

問題六:新規實施後,誰最受傷?

所有涉足新聞直播的平臺。由於新增加了一項資質,接下來這類平臺無疑將被資質困擾;尤其是一些外資平臺,在這一項上近乎無解。此外,在總編輯和先審後發的規定上,新聞直播平臺也要隨之做一些調整,但只是流程變得相對繁瑣,影響不會太大。

規模較小的直播平臺。除了資質要求,對於很多規模較小的直播平臺而言,配備如此多的稽核人員,是一項龐大的人力開支。由於在新規之後監管也會隨之收緊,審查上有較大漏洞的小型平臺將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劣跡主播。實名化後,這類主播的生存空間將會進一步擠壓,當然,這類主播生存空間的減少,帶來的是平臺更淨化的環境。

總之,此次新規從直播平臺方到直播使用者都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在具體的內容稽核上提出了相應的細化標準,對此前較為模糊的“新聞直播”也進行了準確的定性;但具體的處罰標準,在此次新規中並沒有被明確。

另一方面,新規由於在各個方面為直播平臺帶上“緊箍咒”,這將進一步利好有資源、有資本的大平臺,直播行業向頭部集中的趨勢將越來越明晰。

  國家網信辦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是指基於網際網路,以視訊、音訊、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釋出實時資訊的活動;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包括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和使用者。

第三條 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第四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督促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規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行為。

第五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提供服務。

第六條 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資訊稽核、資訊保安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稽核平臺,根據網際網路直播的內容類別、使用者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視訊、音訊等直播內容加註或播報平臺標識資訊,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

第八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九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十條 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釋出新聞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資訊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資訊內容,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在進行直播時,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自覺維護直播活動秩序。使用者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直播使用者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的認證登記。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資訊進行稽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資訊和隱私,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必備條款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指導制定。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釋出、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資訊內容,儲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註冊賬號,並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並向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釋出內容和日誌資訊,儲存六十日。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和資料。

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範圍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予以處罰。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路直播服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鼓勵支援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和服務評議制度,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第十九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