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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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的廣告新規已經出臺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出臺”,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出臺

今天,工商總局制定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一辦法早在一年前就已開始公開徵求意見,足見相關部門對其審慎。廣告是網際網路最基礎的商業模式,佔據網際網路行業收入的半壁江山。這一辦法對網際網路廣告方方面面的規則進行了明確,對廣告主、廣告平臺有更嚴格的要求,不少網際網路常見問題的解決有了參考準繩。這一辦法的出臺,將對整個網際網路行業造成深遠影響。

1、電商平臺各種推廣屬於廣告

按照規定,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在此之前,電商平臺的廣告一直未被監管部門提及,甚至未被大多數網民知道。在淘寶、京東等平臺的“掌櫃熱賣”、“HOT”、 “商品精選”等標註無論在法律層面上還是在公眾一般認知層面上,都是屬於廣告,然而現在並未明確標註為“廣告”。

在《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之後,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搜尋結果頁面中的推廣資訊,例如“掌櫃熱賣”廣告,將被納入廣告範疇管理。除此之外,電商平臺還有許多形式的廣告,比如愛淘寶頁面、熱賣單品;再比如京東搜尋結果頁面的商家精選;還有一些平臺的站內搜尋功能,比如58轉轉的“精準推廣”服務。這些原來書面上不叫“廣告”名稱各異的推廣資訊同樣會被納入廣告法範疇,電商平臺可能需要調整期展示樣式,並加強對廣告的稽核。廣告是淘寶等非自營電商平臺的核心商業模式,新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將對電商行業產生深遠影響。

2、社交網路需要標註廣告資訊

騰訊Q1財報顯示,廣告業務收入同比增長73%至人民幣47.01億元,這塊業務是僅次於遊戲的現金牛業務,足見廣告在社交平臺上的重要性。騰訊廣告除了騰訊網和騰訊視訊等媒體業務之外,在QQ、微信等社交平臺上同樣有大量的廣告。其中一些屬於展示廣告,還有一些屬於原生廣告,即與非廣告內容樣式相似的廣告,例如微博的“熱門話題”其中的推廣資訊。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之後,社交平臺的廣告必須明確標識,並按照《廣告法》對廣告進行稽核。

3、搜尋引擎推廣服務屬廣告

《辦法》規定,“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一直備受爭議的“搜尋推廣”是不是廣告有了答案,在此之前,搜尋推廣服務被認定為資訊檢索技術服務,並不受《廣告法》約束,許多人對此持有不同看法,例如知名意見領袖魏武揮老師。現在,搜尋引擎中的推廣服務除了會受到該辦法約束之外,還屬於《廣告法》管理範疇。

今年上半年網信辦調查結果出來之後,百度、360、搜狗等各大搜索引擎均已在付費搜尋內容上標識“商業推廣”字樣以進行明顯區分,並且資訊稽核質量也有了較大提升。新的管理辦法明確界定搜尋推廣屬於廣告之後,“推廣”字樣必須更改為“廣告”,搜尋引擎企業還需加大廣告稽核力度以避免違反《廣告法》和《暫行辦法》,估計會有更多廣告主和廣告內容會被百度置之門外了,短期內收入還會有所影響。

4、禁止條款影響多個行業

新辦法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提供或者利用應用程式、硬體等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快進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網路通路、網路裝置、應用程式等破壞正常廣告資料傳輸,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擅自載入廣告;

(三)利用虛假的統計資料、傳播效果或者網際網路媒介價值,誘導錯誤報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還有,“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等。”

這幾條規定一下影響了不少行業,解決了之前網際網路上常見的一些爭端。瀏覽器攔截、過濾和覆蓋網站廣告已被明確禁止,一些主打廣告過濾功能的瀏覽器和外掛,恐怕得連夜修改功能或開會討論轉型。第二點則有望解決電信運營商被使用者詬病比較大的問題,即流量劫持廣告,去年底今日頭條、騰訊等六家公司釋出聯合宣告,呼籲抵制流量劫持問題,巨頭們都無奈的問題有望靠這個辦法解決。第三點則對刷微信閱讀、網站流量這類“刷”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最後一點則影響了郵箱運營平臺,不能在使用者郵件內容中插入廣告,而這是許多郵箱運營平臺現在的常見廣告模式,所謂內容關聯廣告。

5、原生廣告優勢依然存在

移動網際網路時代,因為手機螢幕太小,能展示的廣告十分有限,因此融入到搜尋結果中、資訊流內容中、新聞資訊中的“原生廣告”就很受歡迎:它們不佔手機位置,與非廣告內容看上去很像,很容易吸引使用者點選,轉化率更高。現在,幾乎所有廣告平臺都有原生廣告。新的管理辦法要求明確區分廣告內容,會不會影響原生廣告呢?當然會,標誌之後使用者點選前就會猶豫了,轉化率會有折扣。不過原生廣告在展示樣式上還是可以接近整體,網易新聞客戶端等平臺的原生廣告現在就已經有“廣告”標誌,效果依然很好,原生光會被影響,但優勢還是會保留。

6、彈窗效果將大打折扣

新的管理辦法規定:

“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這簡直是大快人心,許多傳統網站,尤其是入口網站會彈出全屏廣告,必須停留幾秒才自動關閉,有的還有個“關閉”按鈕,你點選之後卻會進入廣告頁面,這類廣告以後是不能繼續了,使用者可以隨時關閉。騰訊QQ的mini窗、360安全助手的彈出視窗這類廣告形式是否會被影響還要看相關方解釋,畢竟這些可算是內容而不是廣告。這條規定會讓許多網站會變得乾淨許多。

總的來說,《網際網路廣告暫行管理辦法》會讓許多行業受到較大影響,能做什麼廣告,廣告怎麼展示,都必須符合新的規範,這會加大稽核成本,並且廣告主會少很多。而且施行的最初階段,還會有一個磨合過程,網際網路平臺需要完善稽核團隊、修改廣告功能、下線違規廣告、改進廣告制度等等,這是很痛苦的。所以說,這個辦法會給網際網路行業帶來陣痛。不過,長期來看,卻是利好,只有規範網際網路廣告,才能保障使用者體驗、避免惡性競爭、鼓勵創新創意,加固廣告這一網際網路的基石。

具體《辦法》內容如下:

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7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佈)

第一條為了規範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訊、視訊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前款所稱網際網路廣告包括: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視訊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尋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通過網際網路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四條鼓勵和支援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網際網路廣告活動,推動網際網路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廣告。

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和菸草的廣告。

第六條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第七條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

第八條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

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第九條網際網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條網際網路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釋出網際網路廣告需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證明檔案,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網際網路媒介自行釋出廣告,也可以委託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釋出廣告。

網際網路廣告主委託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釋出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十一條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網際網路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網際網路廣告的釋出者。

第十二條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稽核、檔案管理制度;稽核查驗並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主體身份資訊,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釋出。

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網際網路廣告的審查。

第十三條網際網路廣告可以以程式化購買廣告的方式,通過廣告需求方平臺、媒介方平臺以及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等所提供的資訊整合、資料分析等服務進行有針對性地釋出。

通過程式化購買廣告方式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清晰標明廣告來源。

第十四條廣告需求方平臺是指整合廣告主需求,為廣告主提供釋出服務的廣告主服務平臺。廣告需求方平臺的經營者是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

媒介方平臺是指整合媒介方資源,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式化的廣告分配和篩選的媒介服務平臺。

廣告資訊交換平臺是提供資料交換、分析匹配、交易結算等服務的資料處理平臺。

第十五條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的成員,在訂立網際網路廣告合同時,應當查驗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身份證明檔案、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資訊,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應當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或者利用應用程式、硬體等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快進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網路通路、網路裝置、應用程式等破壞正常廣告資料傳輸,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擅自載入廣告;

(三)利用虛假的統計資料、傳播效果或者網際網路媒介價值,誘導錯誤報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條未參與網際網路廣告經營活動,僅為網際網路廣告提供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資訊服務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八條對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釋出的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廣告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的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檔案;

(四)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網際網路廣告後臺資料,採用截圖、頁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確認網際網路廣告內容;

(五)責令暫停釋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際網路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際網路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資料證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二款的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菸草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審查釋出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網際網路廣告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並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過程式化購買方式釋出的廣告未標明來源的;

(二)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際網路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