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廣告新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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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廣告新規有哪些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了《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並決定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其中尤為引人矚目的是,《辦法》首度將網際網路付費搜尋視為廣告,明確指出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這意味著我國的網路廣告就此走上了法制化發展的軌道,而一直被民眾詬病的“有錢就上”的網路競價排名也將不能再任性。

《辦法》首度將網際網路付費搜尋視為廣告,過去那種靠遊走於模糊地帶、主觀誘導或故意忽悠消費者的做法,將得到有效整治和規範。

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網路廣告也出現了爆炸式增長的勢頭。據統計,2015年我國網際網路廣告支出規模達到約1300億元,佔全部廣告總支出的20%,位居世界第二,僅次於美國。根據預計,網路廣告在未來的五年時間裡還將繼續快速增長。

然而,在網路廣告迅速發展的同時,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影響使用者體驗、故意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乃至網路廣告違法現象屢見不鮮。諸如一些跳窗廣告突然彈出,且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抑或用虛假的關閉標誌誘使網民點選廣告連結等等。特別是一些搜尋引擎推出的競價排名,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中界定的模糊,市場上圍繞著競價排名、關鍵字推廣等模式是否屬於廣告一直存在爭議。而最近引發廣泛關注的“魏則西事件”,更是將競價排名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這些事例說明,沒有規範的網路廣告,不僅僅是“擾民”那麼簡單,嚴重的話還“要命”。因此,對網路廣告進行規範和整治,就是一件勢在必行的、呼應廣大網民強烈要求的事情。

在去年新修訂的《廣告法》中,就規定了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並確保一鍵關閉的,將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傳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傳送廣告;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等等。不過,該法並未對競價排名是否屬於廣告進行認定,這也是導致民眾議論紛紛的一個根源。

在此次的《辦法》中,則明確將“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尋廣告”列入5項網際網路商業廣告之一。而“付費搜尋”首次列入其中,意味著搜尋引擎服務商的競價排名方式被認定為廣告發布行為,需要按照新修訂的《廣告法》和此次頒佈的《辦法》中的要求盡到相關義務並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付費搜尋廣告與自然搜尋結果如果未明顯區分、不具有可識別性,將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並對廣告主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這樣,過去那種靠遊走於模糊地帶、主觀誘導或故意忽悠消費者的做法,將得到有效整治和規範。

國家專文規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付費搜尋需標明“廣告”

7月8日,國家工商總局正式對外公佈了《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辦法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中國傳統廣告市場規模結束了一直以來不斷增長的態勢,出現了萎縮。與傳統廣告衰落的趨勢相反,基於網際網路、社交媒體等的新媒體廣告則一派繁榮。

在廣告法修訂並實施10個月之後,剛公佈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一些規定頗受人們關注。《暫行辦法》中明確,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許多社會評論認為,將付費搜尋明確定義為廣告的規定是防止類似魏則西事件發生的舉措之一。

付費搜尋首次被定義為廣告

國家工商總局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際網路廣告的五種形式,付費搜尋廣告被納入其中。

《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訊、視訊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網際網路廣告包括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視訊等形式的廣告,電子郵件廣告,付費搜尋廣告等。

付費搜尋,或稱競價排名,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網路推廣方式。與自然搜尋的結果不同,付費機構的推廣資訊會出現在搜尋結果靠前的位置。目前已被國內多家搜尋引擎機構採用。

一直以來,付費搜尋服務是否屬於廣告,在學術界都爭議不斷。認為其不屬於廣告者,給出的依據是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此前釋出的《涉及網路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指南》第39條: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屬資訊檢索服務。

付費搜尋被納入網際網路廣告進行監管,為社會各界所格外關注則是源於魏則西事件。這位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生今年4月因癌症離世。他今年2月釋出的網帖,曾質疑百度競價排名的醫療資訊有誤導之嫌,被網友海量轉發。

國家網信辦聯合調查組隨後的調查認為,百度搜索相關關鍵詞競價排名結果客觀上對魏則西選擇產生了影響,百度競價排名機制存在付費競價權重過高、商業推廣標識不清等問題,影響了搜尋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容易誤導網民,必須立即改正。

新發布的《暫行辦法》走出了爭議,將付費搜尋資訊服務明確界定為廣告。專家解讀,此舉旨在降低使用者被搜尋結果誤導風險。

參與起草《暫行辦法》草案的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媒體透露,現行廣告法規定的4個主體中不包括競價排名,因此不能對競價排名予以規範,魏則西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加緊制定了《暫行辦法》來彌補這一漏洞。

2015年實施的新版廣告法,明確了一項重要原則——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這一原則在《暫行辦法》中獲得了充分體現。

《暫行辦法》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應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並強調,付費搜尋結果應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以使消費者能辨明廣告。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介紹,目前一些付費搜尋結果標註為“推廣”“商業推廣”等,待《暫行辦法》執行後都要標為“廣告”。

《暫行辦法》還規定,付費搜尋廣告與自然搜尋結果未明顯區分、不具有可識別性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將對廣告主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鍵關閉”確保正常使用網路

《暫行辦法》中的一些禁止性規定成為其另一大亮點。

《暫行辦法》明確,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和菸草的廣告。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專家指出,這一規定,是對既有政策的重申和延續,也體現了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考量。

一些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由此需要進入整改的行列。而整改的內容,則是加強對網際網路廣告內容的稽核,特別是對一些要求獲得前置許可的廣告,審查不能流於形式。

張國華強調,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廣告。

《暫行辦法》中,還有一個引人關注的禁止性規定是,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

《暫行辦法》第八條對這一條款作出了三項具體規定:

——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識,確保一鍵關閉;

——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

——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解讀這一條款,朱巍認為,無論是未經審查,不得釋出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等廣告,還是“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等內容,都凸顯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網民上網,幾乎都經歷過這樣的困擾,彈出來的廣告,要麼找不到關閉的按鈕,要麼明明有一個關閉“×”號,點選之後非但關閉不了,反而被引到了一個新頁面。或者明明寫著“點選下載”或“點選觀看”,結果點進去之後卻不能觀看或下載,而是其他頁面。還有郵箱裡推廣服務和商品的郵件,尤其是邀請參加某些會議的廣告郵件,層出不窮。

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這些狀況將有所改善。

《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並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內人士關注到,現行廣告法自去年9月1日起實施後,許多新規已落到實處。如杭州某炒貨店就因廣告中一個“最”字被罰20萬元。但其中第四十四條關於確保“一鍵關閉”的規定,迄今未見有違法企業受到處罰的資訊傳出。由此,關注者認為,作為網際網路這一新監管領域,《暫行辦法》的落地還需加力。

張國華則透露,國家工商總局正在加緊建設網際網路廣告監測中心,目前正處於“邊建設、邊使用”狀態,到今年底就能覆蓋佔全國市場份額95%以上的網際網路廣告平臺,預計明年會全部建成。

自媒體釋出廣告納入監管

將自媒體納入管理是《暫行辦法》的另一個亮點。《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網際網路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網際網路廣告的釋出者。

這意味著諸多釋出廣告的自媒體,也將被納入監管範圍。而將自媒體廣告納入監管,背後體現的則是對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監管的細化。根據《暫行辦法》,自媒體釋出廣告,需作為廣告發布者中的自然人對廣告負責。

北京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執行院長喻國明分析認為,我們現在正處於一個“人人掌握麥克風”的自媒體時代。在自媒體的滾滾洪流裡,營銷號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廣告主也認識到了自媒體潛在的價值:從商業、醫療到娛樂、情感,這背後的生意經規模巨大。

喻國明注意到,就目前來說,還沒有一個有效的模式對自媒體廣告進行監管,這也造成了自媒體亂象頻生。許多唯利是圖的營銷號在金錢利益面前,基本上是來者不拒,對虛假違法資訊視而不見。

《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網際網路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可以通過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網際網路媒介自行釋出廣告,也可以委託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釋出廣告。

作為自媒體的廣告發布者,根據《暫行辦法》規定,需要承擔多重責任:如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稽核、檔案管理制度;稽核查驗並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主體身份資訊,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而且,在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環節,《暫行辦法》還提出,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釋出。為使廣告發布者真正承擔起法定職責,《暫行辦法》還強調其“應當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或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