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申辦居住證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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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申辦居住證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整理好的福建省申辦居住證需要的材料 ,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福建省申辦居住證需要的材料

申領居住證有哪些條件?

《辦法》第七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

申領居住證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採集人像資訊,提交《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表》、居民身份證,並根據以下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一)符合合法穩定就業應當提交的材料為: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錄用(聘用)證書、社保繳納憑證等;

(二)符合合法穩定住所應當提交的材料為:自有(親友)房屋產權證明檔案或者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三)符合連續就讀應當提交的材料為: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等。

如何辦理居住證補領、換領和簽註?

關於居住證補領、換領:《辦法》第十條規定,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關於居住證簽註:《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簽發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地住址變更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居住證持有人變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換髮居住證,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不變,居住年限連續計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設區的市但不同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計算,由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設區的市的,簽發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計算。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哪些便利?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在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註(赴臺定居的除外);

(二)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註冊登記及其他登記業務;

(四)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按規定參加本省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審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執業資格登記,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執業技能鑑定;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便利。

申領居住證是否收費?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具體收費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實施後暫住證有效期和居住年限如何計算?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發放暫住證;施行之前領取的暫住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滿,暫住證持有人繼續居住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暫住年限計入居住年限。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哪些基本公共服務?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教育服務。適齡兒童就讀居住地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憑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居住證,由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就讀。在居住地就讀的國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在當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錄取。具有福建省高中階段學籍並有3年完整學習經歷的畢業生,可以就地報名參加普通大學聯考,與當地考生享有同等的錄取政策。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享受國家資助政策。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按規定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享受免費就業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和就業資訊服務。就業困難人員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就業援助。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傳染病防控、兒童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計劃生育服務。免費享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專案及避孕節育服務。

(五)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免費享受圖書館閱覽、藝術館藝術培訓、科技館科普和公共體育健身場所等公共文化服務。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在申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時,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七)社會保險服務。依法參加並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並可以在異地轉移、接續。

(八)住房保障服務。按照規定享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按照當地住房保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

(九)人才優待服務。具備相應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可以參加本居住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等評選,並享受相應待遇;

(十)老年人、殘疾人優待。按照規定享受與當地老年人、殘疾人同等的優待;

(十一)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