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旅遊理性維權“五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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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理性選擇出遊目的地,避免“人看人”的不愉快旅遊體驗外,一旦旅行中遇到違約行為,遊客也應理性維權,本文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遊客旅遊理性維權“五步法”,供大家參考!

遊客旅遊理性維權“五步法”

第一步重要的條款看三遍

眼下,各類旅行社、線上旅遊網站預訂產品很多。部分遊客選擇產品時,只關注價格,對預訂限制、產品說明、委託條款等內容看得並不仔細,導致問題出現時,一下子難以接受,影響了遊玩體驗。他提醒,看中某條旅遊產品後,“預訂須知”應該仔細閱讀三遍,尤其要重點看清楚一些違規和免責條款,再下單預訂,以免事後發生糾紛。如果旅遊網站上有“我已閱讀並同意以上協議條款”的彈框,一定要點開仔細看一看條款內容,再選擇打勾。

第二步預訂時留好截圖、截圖

由於網路產品的變更性很強,有遊客發現,自己下單預訂時,網頁上明明是這樣寫的,但事後遇到問題想投訴時,發現產品早已下架了,或頁面內容已做了更改,自己很難舉證維權。他提醒道,通過旅遊網站預訂產品時,最好先截個屏,尤其是飛機票的退改說明,酒店房間的房型介紹,旅遊產品的行程安排等,保留好證據。

第三步購買合適的旅行保險

如果發生一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出行損失,如颱風導致的航班延誤、目的地存在安全隱患等,旅行社作為非責任方,很難對客人給予補償。這時,一份合適的'旅行保險,可以幫遊客解決大問題。旅行險出險後,旅行社有義務向遊客提供相關預訂和出行憑證,幫助遊客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四步巧用大型網站的客戶政策

有這樣一些狀況:客人因特殊原因(懷孕、生病、親人去世等)無法出行,航空公司與酒店卻無法免除客人的損失。這時,客人如果選擇是大型旅遊網站,往往可以多得到一重保障。

第五步通過消協、旅委協調損失

解決投訴時,旅行網站一般會依據旅遊合同或《旅遊法》向客人提供賠償方案。當遊客的實際損失,高於旅遊合同與《旅遊法》規定的賠償標準時,遊客還可向所在城市消費者協會、旅遊局、旅遊質監所等機構求助,由這些機構出面,與旅行網站進行協調,爭取為客人多分擔一些損失。

  附:遊客維權常識

一、旅遊經營者霸王條款無效

根據規定,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告示等方式作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利的責任,如果旅遊者遇到類似霸王條款,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違反合同減少旅遊專案要賠償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專案、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專案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表示,如果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推薦購物場所,導致旅遊者買到假貨,且旅遊者有證據證明旅遊經營者與銷售者有串通行為,旅遊經營者需擔責,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類串通行為的,只有銷售者擔責。

三、未盡保障義務旅遊者受損要賠

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旅遊者要求賠償,人民法院不支援,但是如果由於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改變了旅遊行程,產生了需要退費的情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實際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洩露旅遊者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資訊,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代管行李等四種情況不賠償

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由於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宣告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2、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造成的;

4、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五、拒絕購物增收費用應該退還

規定明確,如果旅遊者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專案,旅遊經營者增收費用,旅遊者可以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在同一旅行社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旅遊者也可以要求返還,這兩類返還費用的請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援。

規定還明確,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遊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者在旅遊程中未經導遊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