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的種類及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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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收購的種類及相關法律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的種類

依據不同標準,可對上市公司收購的種類作如下劃分:

1.協議收購與公開收購。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與標的公司的個別股東訂立股份轉讓協議,以實現收購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公開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公開向標的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股票的要約,在受要約人承諾後進行股份轉讓,以實現收購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

2.部分收購與全面收購。部分收購,是指收購人計劃收購標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全面收購,是指收購人計劃收購標的公司的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

3.任意公開收購與強制公開收購。任意公開收購,是指由收購人自行決定的公開收購。強制公開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具備法定情形時,依法必須進行的公開收購。

相關法律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稽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檔案: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稽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檔案,並將該檔案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檔案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