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亟需法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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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管理層收購是指公司管理層以自有資產和外部融資獲得目標公司的股份或資產,重組目標公司並獲得預期收益的一種收購行為。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帶來的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亟需法制到位,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亟需法制到位

一、收購主體資格問題

在實踐中,收購主體除了直接由部分管理層擔任外,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層出資組建一家新公司,通過該公司受讓並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二是由管理層和上市公司工會共同出資組建一家新公司,通過該公司受讓並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成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從而管理層通過控股這家新公司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完成管理層收購;三是由管理層與部分職工成立一家新公司,通過受讓股權,先控制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再間接控制上市公司。

這些方式的共同特徵是:由管理層為主導先成立一個殼公司,再由該殼公司直接或間接收購上市公司。但問題在於:殼公司對上市公司的收購實質為股權投資行為。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因此,由管理層主導的殼公司的收購行為必須符合這一要求。

在實踐中,有的管理層為符合該規定,不得不將殼公司註冊資本做大,但過多的資本對於殼公司乃至整個社會而言只能導致資源的閒置浪費;有的管理層為滿足形式上的要求,可能先借款設立殼公司,在殼公司成立後再抽逃出資;有的管理層,難以籌集相應的資金,不得不冒違法風險,組建的殼公司在收購完成後,與《公司法》的規定直接相牴觸。

在倡導管理層收購的背景下,《公司法》關於股權投資比例限制的規定,不僅加大了管理層乃至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而且已成為收購的阻礙。至於某項法律規定由於不合理而不斷被違反,監管部門對此卻予以預設,這是對現代法治的極大破壞。因此,為維護法治的尊嚴,應儘快修改《公司法》,廢除此不合理規定,為管理層收購的實施提供法律空間。

二、收購標的問題

從一般意義上說,管理層收購的標的為股權,通過收購股權達到持股乃至控股的目的。但實踐中,也存在管理層通過收購目標公司優質資產的方式而逐步掏空公司的現象。通常的做法是:一種方式是由管理層通過設立殼公司,購買目標公司的優質資產;第二種方式是由管理層出資與目標公司以優質資產出資共同設立新的公司,管理層在適當時機再受讓目標公司持有的新公司的股權,從而實現對優質資產的全部控制。

收購股權和收購資產在法律上面臨的監管並不一致。若收購國有股權牽涉到國有股出讓問題,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因此發生不規範行為更為困難。若收購公司部分資產,因為這屬於公司層面問題,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由有權機關決議實施。管理層可以輕易通過內部人控制,將目標公司的優質資產轉移出去。資產是公司所擁有的賴以取得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質量關係到公司的'持續營利能力,關係到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管理層通過收購資產,導致上市公司出現“資產空心化”,最終將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為了保護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對於管理層收購目標公司資產的行為,必須予以明確規範和嚴格監管。最有效的辦法莫過於強制收購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將收購的有關情況向股東和債權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收購價格問題

收購價格直接關係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關於股權轉讓的價格,目前並無統一的標準,從現有的管理層收購案例來看,未涉及國有股轉讓的公司,其收購價格往往低於每股淨資產;涉及國有股轉讓的公司,一般以每股淨資產作為其收購的價格依據。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於1997年第32號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時,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每股淨資產”。因此,每股淨資產就成為收購國有股份的價格底限。但問題在於:此處的每股淨資產究竟是公司經過審計的賬面值,還是經過資產評估後的價值?每股淨資產僅是從會計角度對

公司歷史的紀錄,並不表明實質資產的優劣和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有些公司淨資產可能賬面值很高,但實際已難以創造價值。因此,經過審計和評估後的淨資產值僅僅具有參考意義,最終的價格應該由市場來決定。

市場化定價方式的核心是通過儘可能多的買方經過充分競價來確定價格,比如公開拍賣就是有效的方式。如果經過充分、公開的市場化競爭,最後得出的定價低於每股淨資產,也不能認為就是賤賣國有資產,因為這是市場選擇的公允結果。當然,如果有獨立的中介機構擔當財務顧問角色,對收購進行專業評價則不失為可行之舉。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管理層、員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第31條規定:“管理層、員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為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分析被收購公司的財務狀況,就收購要約條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等事宜提出專業意見,並予以公告。”

在以往的管理層收購實踐中,有的定價未經過充分的市場化競爭,定價過程也未公開透明。實際收購價格是少數握有實權的人拍腦袋得出,或者是由於暗箱操作,或者是管理層利用資訊不對稱,通過調操縱的辦法隱藏利潤或擴大賬面虧損,藉此在談判中壓低收購價。這些價格的確定方式難以做到客觀公允,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損害的只能是股權出讓方。如果依法明確由市場定價,充分發揮市場的力量,就可以有效排除管理層暗箱操作以及不公平定價的情況。

四、收購資金來源問題

管理層收購的前提是解決收購資金來源問題。現有的收購案例關於資金來源往往是諱莫如深,但不外乎是以下渠道:一是管理層或員工個人積累,當然,收購可能需要天文數字的價款,依靠長期低工資、低收入進行的自身積累難以承擔收購的巨大代價;二是外部融資,即向銀行或有關機構、個人融資。但在現有的制度條件下,管理層的融資渠道很不通暢。向銀行貸款困難不少,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貸款通則》規定,從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不得用於股本權收益性投資;《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不能直接為企業或客戶提供融資;當然,向個人借款也無法籌措足夠的資金。

解決管理層收購資金來源的問題,必須進行制度完善,鼓勵金融創新,允許金融機構從事管理層收購的融資業務。具體可考慮的方式有:一是允許管理層向銀行申請貸款來支付股權收購款,並用所得的股權進行質押,用股權分紅所得收入來償還貸款及利息。二是允許進行風險融資,即引入投資機構如風險投資公司,由其提供資金予管理層,管理層獲得股權,再用股權質押,若管理層不能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則風險投資獲得股權。當然,也應允許信託的方式、建立mbo基金的方式進行收購融資。同時,在價款的支付上,可根據具體情況由收購雙方通過約定,允許分期付款。

五、資訊披露問題

管理層收購屬於上市公司重大事項,需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應披露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收購動因、收購價格、收購價格的確定依據、收購資金的來源、對公司可能採取的重組措施等。資訊披露應具體、準確、及時。但現有管理層收購的資訊披露存在不少問題,集中表現在:對於應該披露的事項避重就輕,該詳細的過於簡單、籠統,甚至不予披露;該及時披露的不能及時披露。有的管理層收購儘管以變相方式完成,但上市公司仍應披露相關資訊,將事件的實質完整詳細公開,供投資者作出全面準確的判斷。

另外,參與收購的上市公司管理層如董事、監事、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是《證券法》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員,儘管現有法律、法規並未禁止(也不應該禁止)這些人員買賣其任職公司的股票,但如果這些人員在其知悉內幕資訊而該資訊尚未公開時,卻以該資訊作為投資依據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股票,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股票,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則構成內幕交易。所以,防止管理層收購中內幕交易的發生,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