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網企業創業板上市獲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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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國家資訊化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其中對於資訊化企業,《規劃》鼓勵開拓投融資渠道,激發發展活力,提出“深化創業板改革,支援符合條件的創新型、成長型網際網路企業上市融資”。若能從制度層面消除成長型、創新型網際網路企業上市障礙,無疑是振奮人心。但目前“創業板支援尚未盈利網際網路企業上市”的規則並未有更新進展。

多名業內人士表示,網際網路企業境內上市大勢所趨;但是要“為網際網路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同時,還須做好投資者保護工作,這一點考驗監管層的“平衡術”。

網際網路境內上市需求旺盛

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國家資訊化規劃》其中提到,“深化創業板改革,支援符合條件的創新型、成長型網際網路企業上市融資”再次被提出,成為市場關注熱點。

華南一家券商投行人士分析指出,“由於商業模式特點,網際網路企業比較‘燒錢’,融資需求較大,大型網際網路企業多在早期到境外上市;境內小型網際網路企業主要通過併購重組實現A股上市,或是通過新三板掛牌。”

以新三板為例,根據統計,網際網路軟體與服務行業共有530家掛牌企業,行業類別排在第六位。

深圳一家有投資PE專案的私募合夥人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這個方向(‘支援符合條件的創新型、成長型網際網路企業上市’)是對的,之前IPO強調利潤規模,但實際上創新型企業和成長階段的企業更需要資本市場資金扶持。”

深圳茶馬古道投資公司總裁朱思銘談到,“網際網路企業在境內上市未來或將成為一種趨勢。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網際網路企業以境內上市作為融資的首要選擇。”

在他看來,大部分優質的網際網路企業在進行IPO前已經經歷了數輪股權融資,因此它們的財務及法律規範程度較高,公司治理亦偏向現代化企業方向;同時管理層創新能力比傳統企業有優勢,團隊年輕化、現代化。如果網際網路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政策出臺,應該會對這類企業產生較大吸引力。

事實上,鼓勵尚未盈利網際網路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深交所早在兩年前已經著手推進。而在今年上半年,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關於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關於支援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關於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其中一條亦提到,“利用深交所創業板設立的單獨層次,支援深圳尚未盈利的網際網路和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

一名接近深交所人士表示,“深交所對尚未盈利的網際網路和科技創新企業在創業板專門層次上市涉及的各項制度設計和安排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和論證,走訪了大量這一型別的企業,深入瞭解其發展特徵和政策訴求。期待能夠儘快實現,但目前尚不明確。”

在創業板七週年時,深交所相關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談及未來創業板的制度建設亦稱,“深化創業板改革,優化發行條件,加大對早期和源頭創新型企業的支援。”

加強資訊披露保護投資者

儘管監管層有著“留住優秀網際網路企業”、“開拓融資渠道激發活力”的美好願景,但如何平衡各方需求是個難題。

前述華南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監管層的內部分歧較大,比如創業板已經存在高市盈率問題,網際網路企業上市會不會加劇高估值問題;是否出現圈錢並高位套現的現象;投資者保護如何做到位。”

對於,“尚未盈利的'網際網路企業是否適合境內上市”;“何種型別適合上市”,市場上曾經流傳出三條標準:營收規模達到1億元、研發投入佔營收一定比例,及須在新三板掛牌滿一年。

深圳一家小型券商新三板人士擔心網際網路企業運營風險高,不適宜散戶投資。該人士表示,從新三板掛牌的網際網路企業來看,不少企業規模小,且虧損狀態。“這些網際網路企業燒錢,業績也不理想。投資風險很大,機構同樣會遭遇損失。”

對此,前述深圳私募合夥人表示,“隨著發行體制逐步改革,監管部門對企業盈利前景的稽核應該交給市場來判斷,監管部門重點放在資訊披露和合法合規等方面的稽核,這個轉變也是資本市場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的一個重要措施,但是應該還需要出臺更加具體和細節可操作的辦法。”

他補充談到,“可以理解投資者擔心企業虧損。實際上,雖然企業眾多,但融資規模並不會太大,另外由於企業還處於成長期,經營的波動性肯定比較大,市場本身也會給予估值考慮。”

朱思銘表示,監管層應該一直有對網際網路企業境內上市給予政策扶持的意向,但具體標準和力度還需要視最終的實際執行情況。“即便是一些已經經歷數輪股權融資的網際網路企業,如果還沒有能力形成穩定的經營模式,不能持續盈利,那麼這類企業其實還處於成長期,更適宜登陸新三板而不是直接IPO。畢竟公眾投資者的屬性和投資偏好,本就不適宜高風險的投資行為,這是監管層可能會考量的因素之一。而經營模式成熟、現金流較好的網際網路企業,我認為監管層可能會在企業IPO的政策上給予一定的扶持。”

在他看來,若網際網路企業在A股上市,確有必要加強資訊披露。“公眾投資者的判斷能力有限,所得資訊必須要充分才能做出投資決策,所以資訊披露規則在制定上要衡量投資者的立場。資訊披露不到位的企業不適合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