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三大求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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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用空白合同簽約

警惕三大求職陷阱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有些企業出於規避責任的考慮,不願與被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每當有勞動者欲籤合同,老闆就以辭退為要挾,不籤或者故意拖欠勞動合同成為招工中的一種“陷阱”。有的單位甚至直接讓求職者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再去補充條款內容,勞動者往往是有苦說不出。

市人力資源維權服務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員介紹,我市勞動監察支隊去年針對僱傭促銷員的單位是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要求各家商場、超市的促銷商必須要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促銷的產品廠家通常在外地,根據屬地管轄的原則,維權很難。”這位工作人員說,在打工時,與用工方簽訂勞動合同是至關重要的,不能以口頭約定為準,有了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才能得到很好的維護。簽訂合同之時,對於提成、獎金或者計件部分的勞動報酬,口頭約定是不行的,要在合同裡面約定清楚。勞動合同應當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不能盲目地只籤個姓名。

陷阱二:試用期貓膩多

不久前,小劉到一家酒店當了一名前臺接待員,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包吃包住,只給幾百元錢。小劉每天賣力幹活兒,但還是在試用期滿後被告知:你不適合這份工作,結賬走人吧。

類似小劉這樣的遭遇,許多求職者曾有過。一些招人單位經常在“試用期”上打歪主意,多則幾個月,少則一兩週,一旦被這樣單位招聘上,往往白辛苦。

此外,試用期還有一種常見的陷阱,單位在簽訂合同之時,約定試用期必須要完成一定的指標,而這一指標對於聘用的新人難以逾越,勞動者就會以“不能勝任工作”而遭解聘。或者公司要求聘用人員先交押金購買其產品,看銷售業績再選人,而實際上,產品根本無法推銷出去,最後只好被辭退。

市人力資源維權服務中心提醒,國家法律規定試用期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約定的,勞動者應事先熟悉,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因為這類的侵權行為比較隱蔽,求職者受騙上當後難以收集證據。”該工作人員提醒,求職者事前要對用工方的經營內容、考核模式做一個必要的.瞭解,不能被不菲的薪水吸引就貿然作出決定。

陷阱三: “黑職介所”和詐騙

年頭,人力資源市場人頭攢動,街邊流動的招工單位也非常多,不少黑職介就伺機而動。

外行和求職心切的人一看,空缺職位還真不少,覺得找份差不多的工作並不太難,在打工者交納了職介費後,中介公司根本不替他們聯絡工作,當求職者催問時,要麼說正在聯絡,要麼胡亂給提供單位地址或電話。

此外,一些中介公司還以“工作難找,你在我這裡先幹,我包吃包住”等條件引誘求職者,在求職者交納了一定數量的押金後,便開始“乾耗”求職者,直到對方無法維持下去為止。

維權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提醒,網上的資訊一定要多核實,無論對方索取的是押金、培訓費或是中介費,切不可輕易匯款,有條件的話,應該在招工單位實地考察。到職業介紹機構求職時,一定要謹慎,碰到那些“一間門面、一張桌子、一部電話”的職介所要格外當心,慎重應聘。求職時首先要看職介單位是否有勞動人事部門批准的職業介紹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其介紹的用人單位和與介紹單位簽訂的協議是否真實,是否有正規的公章。其次,要向中介單位索取協議和正規發票,為自己今後的維權保留證據。最好是來人力資源大廳求職,入場的用工單位證照齊全,如果被招聘,都是按勞動法的相應規定和有關程式簽訂勞動合同,一旦權益被侵犯,勞動部門能夠積極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