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試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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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然而卻成了很多用人單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價勞動力的一個堂而皇之的藉口。這類陷阱的表現形式通常有4種,既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永遠"不合格、試用期間不繳納四金等。

小心試用陷阱

永遠沒有終止的“試用期”

張小姐半年前通過網路求職,應聘某貿易公司的行政專員工作。經過面試後被單位錄用。在簽訂合同時,勞動合同上明確寫明合同期限為1年,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薪資為1200元,轉正後為2000元,還有其他福利。試用期間,單位不給張小姐繳納四金,待正式轉正後,再辦理錄用手續,同時補繳3個月試用期的四金。但就在試用期快要結束時,張小姐卻接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說張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能達到用人單位的需求,單位招到了更合適的人員。由於單位以張小姐沒有轉正為由,沒有辦理錄用手續,所以連試用期3個月的四金單位都沒給繳納。後來,張小姐無意間發現該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專員。

[專家提醒] 試用期解約不能太隨便

專家指出,“試用期陷阱”一般多發生在一些小型企業。求職者因對國家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不甚瞭解而導致上當受騙。

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公司有幫員工繳納四金的義務。即使老闆不願意與試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係也同樣受法律保護。

另外,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求職者。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清楚地瞭解公司的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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