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試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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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試用陷阱

 警惕試用陷阱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然而卻成了很多用人單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價勞動力的一個堂而皇之的藉口。這類陷阱的表現形式通常有4種,既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永遠"不合格、試用期間不繳納四金等。

  永遠沒有終止的“試用期”

  張小姐半年前通過網路求職,應聘某貿易公司的`行政專員工作。經過面試後被單位錄用。在簽訂合同時,勞動合同上明確寫明合同期限為1年,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薪資為1200元,轉正後為2000元,還有其他福利。試用期間,單位不給張小姐繳納四金,待正式轉正後,再辦理錄用手續,同時補繳3個月試用期的四金。但就在試用期快要結束時,張小姐卻接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說張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能達到用人單位的需求,單位招到了更合適的人員。由於單位以張小姐沒有轉正為由,沒有辦理錄用手續,所以連試用期3個月的四金單位都沒給繳納。後來,張小姐無意間發現該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專員。

  [專家提醒]

  試用期解約不能太隨便

  專家指出,“試用期陷阱”一般多發生在一些小型企業。求職者因對國家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不甚瞭解而導致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