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需警惕“試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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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需警惕“試用期陷阱”

畢業生需警惕“試用期陷阱”

日前,剛剛被單位辭退的小張找到筆者大倒苦水。原來,剛畢業不久的小張被一家單位聘用,雙方講好試用3個月。在試用期內,小張表現積極,要求進步,滿以為試用期滿後會被正式錄用,可誰想,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以縮減編制為藉口,解僱了小張。

據瞭解,有著小張類似遭遇的畢業生屢見不鮮。眼下正值大中專畢業生落實工作、簽訂協議的時候,每個新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都會經歷一段試用期。據悉,有不少單位在“試用期”上做文章,有意或無意地侵害了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其表現形式有:以“試用期”為藉口,不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任意規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支付工資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等。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畢業生應該要有自我保護意識,進入單位報到時,應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肯籤,則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