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需要警惕房產公司招聘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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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求職中的陷阱內容,快來閱讀了解吧,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求職需要警惕房產公司招聘騙局

來說,第一次求職是一段不愉快的經歷。今年4月,小胡到一家房地產公司應聘經理助理職位,公司承諾底薪、提成、補助加起來不低於3500元,實習期滿工資漲幅500?1000元。原以為自己找到了一個高薪職位,沒想到卻是黃粱一夢,還被騙了380元。

小胡是在某網站上看到這家房地產公司招聘資訊的,電子簡歷發了沒兩天,單位通知他面試。“本以為面試題很難,搞得自己很緊張,沒曾想招聘人員只簡單地問了幾個問題,就輕鬆過關了”。小胡一邊講,一邊拿出該公司發的房地產經紀人證書告訴記者,被公司“錄用”後,老闆說要從事房地產行業必須考證,於是他交了320元的培訓費和60元的建檔費。本以為考下證後可安穩工作,沒想到老闆卻讓去當業務員。他介紹,4月11日交完錢後參加了房地產經紀人培訓,一週後拿到了證書,奇怪的是證書頒發的日期竟是4月11日,而不是4月18日!此後一天,公司的老闆把包括小胡在內的剛招聘來的人召集一起說,由於公司業務不好,所以每名員工都必須先當業務員,“賣不出房子誰一分錢也別想拿”。

小胡於是把工作辭了,向公司索要380元錢時,對方冷冷答道:“你不是參加培訓了嗎?參加培訓了怎麼還要錢?”小胡多次索要,但始終沒能把錢要回來。

 附:如何防止試用期陷阱?

 案例回放:小劉2003年3月應聘到一家安裝公司,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自2003年3月20日至2003年10月20日。2003年9月19日,該安裝公司向小劉通知:“因試用期不適應工作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小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認為,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但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限的約定條款違反了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按規定,三年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該安裝公司在小劉工作近6個月時才以“試用期表現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明顯不當,因此裁決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律師點評:“試用期”的法律規定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了一個相互瞭解、適應的時期。但個別用人單位採取只籤試用期合同、續訂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等方式,在試用期內支付較低工資或隨意解除合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如何避開求職陷阱

雖然眼下已進入寒冬,但是對於2006年畢業的大學生們來說,正是求職、找工作忙的最熱火朝天的時候。為了找到一份合適的、體面的工作,畢業生們可以說是煞費苦心。但是社會上有些用人單位在招聘和用人過程中不夠正規,甚至還存在一些違法行為,讓畢業生們頻頻“中招”,很是無奈。那麼,該如何發現並避開這些求職陷阱呢?筆者向勞動部門相關人員做了諮詢。

陷阱一:招聘渠道不正規

我市某高校畢業生小王,前不久在某人才招聘市場上找工作時,一中年男子突然過來搭訕,說他們單位正在招聘一批業務經理、公關經理,請小王有空到他們單位去看一下,還主動索取了小王的簡歷及聯絡電話。開始,小王挺高興,以為是天上掉下來的大餡餅,可是幾經接觸後,才發現根本是一個騙局。

勞動部門人員提醒說,人員招聘對任何單位來說,都是一項重要工作,單位一般對此是非常重視的,會派專人通過正規渠道進行招聘。對於小王遇到的這種情況,畢業生要提高警惕,不要毫無防備地就把自己的簡歷等材料交給別人。除了應聘無望外,甚至有可能發生其他意外情況。

陷阱二:先交錢未必能賺錢

小陳在參加某公司面試時,人事主管很快就決定錄用他,且承諾給予很高的薪水,但對方要求小陳先交1000元押金,說如果能工作滿一年,就退還這筆錢。

勞動部門人員提醒說,在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下,畢業生千萬不要輕信在工作初期就能獲得高收入。近年來,已經有少數不法人員打著高待遇的幌子,騙取所謂的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等。即便是真的,畢業生對於一些不合理的收費專案,也要敢於說不,如果已被單位收取了類似的費用,要保留好收條等證據,在必要時候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尋求幫助。

陷阱三:無端扣押有效證件

小張畢業後應聘進入一傢俬人廣告公司,簽訂合同時,公司要求小張將畢業證原件交給公司管理,說是內部規定。不瞭解情況的小張只好照做,可是後來,當小張想要離開這家公司,討要時卻費了諸多的周折,甚至還付了所謂的“保管費”。

勞動部門人員提醒說,相關勞動法規及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因此,畢業生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交涉,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求助,切不可盲目地將自己的有效證件隨意交給他人。

陷阱四:招聘廣告天花亂墜

小嶽在某招聘市場上看到一家單位的招聘廣告上寫著“除正常工資、獎金外,每月房補300元、車馬、通訊費200元”,小嶽對此感到很高興,並順利通過面試進入公司。可是發工資後,小嶽發現並沒有上述兩項。主管解釋說,單位已經取消了房補,而車馬、通訊費也已經核算到了工資總額裡。對此,小嶽在籤合同時,並沒有特殊註明,只能自認倒黴。

勞動部門人員告訴太原日報作者劉嘵亮,一些單位總是想方設法鑽法律的空子,藉故不履行招聘廣告中的承諾。所以,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不能想當然,要儘量將細節寫入合同條款中,用法律的約束力來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