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企業職業培訓規定》第9條規定:“企業應將職業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由此可見,該公司收取培訓費等費用的做法是違法的。對職工進行培訓,承擔正常的費用,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將其轉嫁到職工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