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該不該收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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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某今年4月應聘到某公司工作,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公司以培訓費、辦理健康證等名義向於某收取了500元的費用。工作了近3個月後,於某由於不滿公司的工資待遇等,按規定向公司寫出辭職申請。經批准後,於某在交接工作時,向公司提出在上班期間未受到培訓,要求公司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但該公司負責人稱,公司有規定辭職後費用不退,拒絕了他的要求。無奈之下,於某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求助。

   解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企業職業培訓規定》第9條規定:“企業應將職業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由此可見,該公司收取培訓費等費用的做法是違法的。對職工進行培訓,承擔正常的費用,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將其轉嫁到職工身上

用人單位該不該收培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