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培訓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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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對世界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充分發揮職業培訓對於促進全方位就業和服務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作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決定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各類勞動者的就業需求,依託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有針對性的技能培訓,擴大培訓規模,延長培訓期限,加大培訓投入,提升培訓能力,進一步提高勞動者就業、再就業和創業能力,努力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

從2012年至2012年,利用2年左右時間,集中對困難企業在職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轉業培訓,幫助其實現穩定就業;對失去工作返鄉的農民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促進其實現轉移就業或返鄉創業;對失業人員開展中短期技能培訓,幫助其實現再就業;對新成長勞動力開展儲備性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

對困難企業職工開展在崗培訓和轉崗培訓。對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條件,並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可組織在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轉業轉崗、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職業培訓,提升職工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指導企業制定和完善職工培訓計劃,依託企業職工培訓機構或技工院校組織實施。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業所在地政府從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援。申請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對企業職工開展在崗職業技能培訓的困難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並積極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困難企業如申請在崗培訓補貼,就不能同時申請《通知》規定的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的執行期為2012年之內。困難企業應制定具體的在崗培訓計劃,培訓結束被培訓職工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後,可憑培訓人員名單、勞動合同影印件等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稽核、財政部門複核後,由當地財政部門按最高不超過培訓費用50%的標準,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困難企業在崗職工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對失去工作返鄉的農民工開展實用技能培訓。對失去工作返回家鄉的農民工,根據其轉移就業要求和勞務輸出意願,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培訓。要緊密結合當地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和新開工建設專案的需求,重點圍繞國家支援的鐵路、交通、建設、電力及災區建設等領域以及勞務輸出的訂單需求,組織相應的培訓專案,提升農民工技能水平。對有技術和資金,並有創業意願的農民工,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加強專案開發、開業指導、小額貸款、後續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幫助其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農民工參加各類職業培訓,按規定由就業專項資金和相關專項資金中給予補貼。

對城鎮失業人員開展技能就業培訓。對城鎮中就業轉失業人員,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和失業人員特點,組織其參加3至6個月的再就業培訓。要緊密結合當地重點拓展的就業領域、符合產業調整政策的行業和需要發展的職業,重點開發面向城市社群就業的服務類技能培訓專案,採取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訓的實用性和適用性。對參加失業登記的大學生,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其專業背景,組織其參加相關領域的技能培訓,突出操作技能訓練,提高其就業能力;對有創業意願和需求的失業人員,組織參加創業培訓,促進其自主創業。對上述人員開展培訓所需的資金,按規定由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補貼。

對新成長勞動力開展技能儲備培訓。對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未能繼續升學的人員,組織其參加6至12個月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提升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採取措施,擴大技工院校招生規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過訂單、定向培訓等方式,強化職業技能實訓,有計劃地加快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後備技能人才。對上述人員開展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由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補貼。

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充分認識職業培訓在特定時期對促進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職業培訓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將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作為近期服務企業、服務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納入當地促進經濟發展的總體部署,抓好工作落實。要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抓緊制定本地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施。要落實目標任務,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工作考核,大力抓好組織實施。

落實資金政策,強化監督檢查。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部門的協調,對實施特別培訓計劃的資金給予保證。要加強對各類資金的監管,杜絕任何機構和個人截留、擠佔、挪用、套取、騙取補助資金。要加強對培訓過程的監督檢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規範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補貼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要督促各培訓機構建立培訓臺賬,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名單等及時向社會公開。

發揮資源優勢,加強服務工作。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託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瞭解勞動者培訓需求,摸清底數。要廣泛動員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落實好培訓師資、教學場地、培訓計劃等工作。充分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的作用,並按規定對其所屬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落實相關政策。發改委等部門,繼續加強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對承擔培訓任務的技工院校,在改善辦學條件方面給予支援,推動培訓計劃順利實施。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為勞動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鑑定服務,按規定落實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鑑定補貼,並適當減免鑑定費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就業狀況,通過多種渠道及時釋出用工資訊,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加強技術支援,提高培訓質量。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依託行業、企業做好培訓需求預測工作。根據培訓需求做好培訓專案開發和培訓教材、課程的研究開發工作,提高教材適應技術進步和技能人才培養需要的水平。加強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師隊伍建設,通過聘請企業高技能人才、大學生志願服務者等多種渠道,擴充師資數量,採取輪訓、定期培訓、業務進修等方式,切實提高教師專業素質和技能水平。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儘快研究制定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實施方案,並於2012年1月底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具體實施情況請及時上報三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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