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維權』事假該怎麼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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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員工提出了事假扣工資的疑問:我們公司是5天8小時工作制,老闆認為事假是按照當月應出勤天數來扣工資的,比如2月份應出勤天數少,如果請假的話工資就扣得多。可是我們覺得應該按照統一標準21.75天來扣,查找了相關法律法規,可是也沒有找到明確的依據,也不知道怎麼說服老闆?

『職場維權』事假該怎麼扣工資?

專家解讀:

所謂事假,即員工因為自己的事向單位請的休假。由於事假並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國家規定的帶福利性質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無薪的。

計算事假該扣多少工資這個問題上,焦點在於日工資標準如何確定。一旦確定了日工資標準,只需要將日工資乘以事假天數即可得到扣除金額。對於日工資標準,現在的單位存在兩種做法:

(一)按照事假當月計薪日計算日工資。即將當月工資除以當月計薪日,得出日工資金額。這樣做的缺點是,每月的計薪日不一致,當工作日少的月份請事假扣除的工資會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請事假就相對划算;

(二)按照全年月平均計薪日計算日工資。全年一共52周,有104天休息不計薪,拿365天減去休息的天數,得出261個計薪日,分到12個月,就是21.75天(注意,全年有11個國定假日不工作,卻計薪。因此月平均工作日是20.83天)。這樣做的缺點是,當員工在7、8月這樣工作日較多的月份請很多事假,你會發現他的工資是不夠扣的,而在2、10月這樣國定假較多的月份請全月事假,即使排除國定假薪水,他不用上班也會有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一些地方檔案中對於事假的日工資計算規定,應該將月工資計算基數,除以事假當月的計薪日,並強調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這是第一種做法的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釋出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則說,因為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所以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這種做法排除了月工作天數波動產生的不公平。

那實踐中如何處理當月實際計薪日與平均計薪日不符導致工資不夠扣,或者工資有剩餘的情況呢?一般來說,如果事假較多,應扣的工資超過了當月可得工資,說明他請的事假佔用了其他月份的平均工作日,所以不夠扣的部分可以在未來月份工資內補釦。而工資有剩餘的情況則說明這些剩餘是工作日較多的月份分配給這個月的,確實是他應得的工資,還是應該發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