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病醫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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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大家瞭解更多醫保知識,今天本站社保欄目準備了南通大病醫保政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南通大病醫保政策

南通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和省發展改革委等六廳局《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發改社改發〔2013〕134號)以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10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責任共擔、持續發展;因地制宜、創新機制;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的原則,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基礎上,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解決患大病參保人員的高額醫療費用,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

二、大病保險實施範圍

在本市範圍內,凡參加當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的人員均作為大病保險的被保險人。

三、大病保險資金來源及標準

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有結餘的地區利用結餘基金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餘不足或沒有結餘的地區,在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年度提高籌資時統籌安排大病保險資金。

2013年度市區按每人30元標準籌集,居民個人不繳費。各縣(市)、區在確保參保人員大病保險待遇的前提下確定本地的籌資標準。從2014年起建立財政統籌補助與居民個人合理分擔的大病保險籌資機制。財政統籌補助資金和居民個人繳費在年度籌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併籌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職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重殘人員家庭的成員,所需繳納的大病保險費由財政統籌解決,個人不繳費。

四、大病保險保障內容

(一)大病保險保障範圍

大病保險是保障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後,一個年度內個人負擔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其中城鎮居民醫保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住院及規定限額內大病門診的醫療費用。

(二)大病保險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符合大病保險保障範圍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即可享受大病保險。

參保人員個人年度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暫定為10000元。市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調整大病保險起付標準。

(三)大病保險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符合大病保險保障範圍的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分段按比例累加補償。起付標準以上(不含)、0~50000元(含)以內的部分,大病保險支付50%;5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險支付60%,100000元~2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險支付70%,2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險支付80%。

大病保險制度實施後,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二次補償政策終止實施。

(四)大病保險期限

大病保險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年為一個參保結算年度,參保人員年度內發生符合大病保險政策的醫療費用,即可按本規定享受相應的補償。

五、大病保險的經辦與管理

(一)經辦服務

各地醫保經辦機構要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原則,依託現有的醫療保險資訊系統,為參保人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時,只需支付自負部分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民政醫療救助進行同步結算補償。符合規定轉外就醫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費結報時一併享受大病保險待遇。醫保經辦機構為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一次性結算服務,納入基金結算總量進行管理。具體結算管理辦法參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辦法執行。

(二)監督管理

1.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切實保障參保人權益。市人社、衛生部門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參保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監督辦法。通過日常抽查、建立投訴受理渠道、開展經辦服務質量評價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對定點醫療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基金安全執行。

2.加強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管理。市人社、衛生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和重點稽查稽核的力度,防控不合理醫療費用,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充分發揮大病保險資金的利用效率。

3.建立資訊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市人社部門要將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結算辦法和大病保險年度收支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六、本實施意見由市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七、全市城鎮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從2013年7月1日起實施;新農合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