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出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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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第二次徵求意見,與第一次徵求意見稿相比,工傷取證費、勞動能力鑑定費的使用範圍收窄,支出控制更嚴格諸如電腦裝置、資料儲存裝置等裝置和耗材的費用範圍被刪除。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的年度預算原則上不調整,確需調整的預算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已批預算總額的50%。

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出臺實施

  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出臺實施

工傷取證費使用範圍收窄

根據徵求意見稿,工傷保險專項經費是指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的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工傷預防費。其中,工傷預防費使用範圍包括:工傷預防的宣傳費用,包括通過各種媒介和各種形式開展宣傳所需費用,如媒體宣傳、政策諮詢、公益廣告等費用;工傷預防的培訓教育費用,包括對參保的用人單位及職工開展的工傷預防培訓教育活動等費用,具體使用標準按照當地物價等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執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工傷預

工傷取證費使用範圍包括:工傷事故調查取證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費用;聘請醫療、法律等專家對疑難工傷認定案例進行論證、評審所需勞務費用,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工傷調查取證所需費用,等等。

勞動能力鑑定費使用範圍包括對工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費用,以及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醫療終結期確認、工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確認、輔助器具配置(維修、更換)確認等費用。

與第一次徵求意見稿相比,工傷取證費、勞動能力鑑定費的使用範圍收窄,其中工傷取證費從六項減少到三項,勞動能力鑑定費從九項減少到五項。購置、維修工傷調查取證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必要裝置或耗材費用相關內容被刪除。一稿中“赴現場鑑定點組織開展現場鑑定所需的交通費用,提供上門勞動能力鑑定(包括異地鑑定)服務所需的交通、通訊、食宿等費用”的規定也被刪除。

年度預算調整金額不能超過50%

與現行的暫行辦法相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沒有對三項專項經費有限額指標。工傷預防費在保證儲備金足額留存和工傷保險待遇、醫療康復費和職業康復費、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足額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具有工傷保險專項經費使用許可權的部門或機構每年七月根據上年度專項經費實際使用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制定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專項經費資金需求。

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的年度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調整。因法規政策變動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說明調整原因及有關依據,並按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報批。調整的預算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用款單位原已批准預算總金額的50%。

附: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保險專項經費是指按照《省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的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工傷預防費、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

第三條 各統籌地區按《省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比例安排使用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工傷預防費、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即:

(一)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按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使用。

(二)工傷預防費在保證儲備金足額留存和工傷保險待遇、醫療康復費和職業康復費、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足額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三)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按不超過當年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四條 工傷保險專項經費屬於工傷保險基金,必須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分開,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用於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開支、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五條 工傷取證費佔本專案40%。使用範圍為:

(1)工傷事故認定的.調查、取證費用,包括交通、通訊以及到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所需費用;

(2)調查、取證的基本保障裝置購置及使用維修費用(包括照相裝置、攝像裝置、錄音裝置、資料儲存裝置、手提電腦、交通費用等);

(3)工傷認定案例分析所需費用。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鑑定費佔本專案60%。使用範圍為:

(1)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傷殘等級及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的鑑定費用;

(2)工傷人員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和重新鑑定費用;

(3)聘請專家鑑定的有關費用;

(4)勞動能力鑑定案例分析所需費用。

第三章 工傷預防費

第七條 安全生產獎勵費,佔本專案70%。主要用於獎勵安全生產、工傷預防工作做得好的參保單位。

第八條 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培訓經費,佔本專案30%。使用範圍為:

(1)工傷保險宣傳費用,包括舉辦工傷保險媒體宣傳活動、開展工傷保險政策諮詢活動、製作工傷保險公益廣告和標識、印刷工傷保險宣傳教育資料等費用;

(2)工傷保險教育培訓費用,包括舉辦工傷保險教育培訓活動和企業工傷保險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活動等費用;

(3)邀請專家開展工傷保險專案研究、專題調研和諮詢指導活動等費用。

第四章 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

第九條 醫療康復費佔本專案90%,使用物件為本統籌地區內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職工,使用範圍為:

(1)康復治療費用(包括用於康復人員的交通、通訊費用);

(2)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的工傷康復業務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十條 職業康復費佔本專案10%,使用物件為本統籌地區內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職工。使用範圍為:

(1)職業技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康復費用;

(2)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的職業康復業務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五章 部門職責與經費使用程式

第十一條 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的職能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按規定的專案和使用比例,根據本年度的開支情況,於每年九月編制下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由其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稽核批准後,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下年度發生支出時據實列支,不能突破預算。

第十二條 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培訓經費,由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用款支出計劃,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稽核批准,發生支出時據實列支。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獎勵費,由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獎勵辦法,根據獎勵辦法對參保單位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醫療康復費和職業康復費,由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支出計劃,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稽核批准,發生支出時據實列支。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的支出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中的“其他工傷待遇支出”直接列支反映。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對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專項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以確保按照規定使用。

第十八條 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違者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預防費和康復費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2001]252號)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