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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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近日,無錫市人社局、財政局、安監局、衛計委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無錫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無錫市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實施

  無錫市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實施

新辦法與以往不同,首先明確了費率浮動幅度,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至八類行業分為五檔,即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向下浮動至80%、50%。

規定了費率浮動條件,用人單位支繳率為200%到400%的,費率上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120%,支繳率為400%以上的,費率上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150%;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基金零支付的,費率下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80%,工傷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支繳率未達100%,並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被評定為安全生產一級、二級標準化企業的,費率下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另外,三種工傷情形不計入支繳率計算範圍,即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根據辦法測算,市區上浮單位261家,下浮單位37597家,於10月1日調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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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政策要點

1、用人單位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但不在同一轄區的,由註冊地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2、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應當自收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舉證。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4、職工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5、需跨統籌地區就醫的,應當經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情況緊急的',可以先救治,再辦理轉診手續。

6、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目錄和標準範圍,且屬於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0%。

7、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經同意跨統籌地區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保留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職工,因傷情變化經複查鑑定傷殘等級或者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改變的,不再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新評定的等級享受待遇。

9、傷殘等級發生改變達到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以作出複查鑑定結論時的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傷殘津貼;作出複查鑑定結論時本人工資低於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傷殘津貼。

10、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改變的,以作出複查鑑定結論時的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待遇;作出複查鑑定結論時職工平均工資低於發生工傷時職工平均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待遇。